環境部公告:預告「空氣品質標準」第3條、第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and 4 of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發布於
2024-04-30
截止於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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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 」第三條、第四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 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五條第三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大氣環境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聯絡人:周技士
(四) 電話:02-2311-7722分機6102
(五) 傳真:02-23113185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富盛
空氣品質標準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環境部已於113年9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環部空字第1131062467號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and 4 of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4-09-30
綜整回應:
您好,感謝您關心空氣品質標準修正一案,針對您寶貴的意見,綜整回復如下
1.本部於113.4.29預告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隨即於6至8月間在北、中、南舉辦三場研商會,廣泛蒐集各界意見。經綜合考量健康防護、管制技術可行性及各界對於良好空氣品質的期盼,決定進一步加嚴原預告修正草案中部分空氣污染物的標準,包含PM2.5日平均值由35 μg/m3下修為30 μg/m3,嚴於亞洲鄰近國家及美國標準,而PM10也同步再下修,並於113.9.30進行修正發布(空污防制區後續將進行預告)。 2.本次除加嚴空氣品質標準外,將自明(114)年1月1日起調整空氣品質指標(AQI)各污染物門檻數值,採更嚴格的防護標準,提前通知污染源啟動各項減排措施,並強化民眾健康防護。 3.針對各界期盼再加嚴各項污染物標準(例如PM2.5年平均值加嚴至10 μg/m3以下),環境部也於本次修正標準時,綜合評估未來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及淨零路徑各項策略對減碳減污共利效應,提出中期及長期之空氣品質改善目標,逐步朝向世界衛生組織的最終建議值邁進。 4.有關健康防護,本部將以小時濃度達AQI紅色警告等級時,在空品監測網及環境即時通App發布防護通知訊息,民眾可從網站或下載App得知測站小時濃度警訊提醒,以利學校或敏弱族群採行防護措施,較過往等到AQI達預警等級時,提前至少2~4小時以上,讓民眾可及早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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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預告「空氣品質標準」第3條、第4條修正草案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環部空字第1131024107號主 旨:預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第三條、第四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環境部。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大氣環境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三)聯絡人:周技士(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6102(五)傳真:02-23113185(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富盛空氣品質標準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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