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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核能安全委員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預告修正「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

發布於 2022-06-21 截止於 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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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子能委員會為廣納各界意見,集思廣益,透過本平臺公告周知「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徵求各界意見。

二、對本修正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惠請填寫意見表,於111年8月20日前電郵傳送至szwu@aec.gov.tw ,俾利修法參考。

機關回應

核能安全委員會 2022-09-06

初步回應Hanks之建議

您好:

本會未來公告追蹤管理實施對象時,將會考量放射性物質之危險程度、運送方式、包件型式、半衰期長短等面向,綜合評估運送過程及意外事故時,對於工作人員、一般民眾及環境之影響,整體性考量其風險程度,逐批公告實施。謝謝您的建議及參與。

核能安全委員會 2022-09-05

初步回應路人丁之建議

您好:

依目前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輻射源使用單位本應負責輻射源之安全管理及意外事故處理,您建議的基金制度,因涉及預算規定層面,及業者增收輻安處理費用等,需審慎研議,感謝您的建議。

核能安全委員會 2022-08-19

初步回應Joe 及HunanZ 有關38至45條之建議

親愛的 Joe, HunanZ 您好:

感謝您的建議與參與,有關您提供的寶貴意見,謹就本條立法精神說明如下:

1.國人針對輻射安全日益重視,且輻射源處置不當,後續追查與處置費用,甚為可觀,為使相關規定得以確實被遵行,維護大眾安全,爰提高罰額上限3倍,敦促業者謹慎面對、妥善應變處理,避免嚴重事故發生。

2.另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鑑於國內輻射源種類繁多,輻射作性質包羅萬象,加上設施經營者規模差距甚大,一定規模之大型企業應賦予更高規格之企業社會責任,以落實輻安文化,爰提高罰額上限,加大裁處空間,以落實行政罰法之裁罰比例精神,強化管制作為。

3.參照其他機關,亦有因應國人關切,提高罰鍰之案例,且本條文最低罰額並未調整,未來於實際執行時,本會整體考量各項可能情境及影響範圍,研擬裁罰基準,以符合法規之比例原則。

核能安全委員會 2022-07-08

初步回應HunanZ 第29條及第4條之疑問

親愛的HunanZ 您好:

1. 第二十九條所提「保安計畫」,說明如下:

(1)保安計畫」係設施經營者,應對「第一、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實施保安措施所制定之具體規畫,以防止輻射源遭竊或遺失;其計畫內容及哪些屬第一、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可參閱「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7-1條、附表一及附表三之規定。

(2)本修正草案係將實施保安計畫,由子法位階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明訂罰則,以強化高風險射源之管理;綜上,保安計畫與「輻射防護計畫」並不同。

 

2. 第四條所提曝露情形、性質及相關規劃,說明如下:

(1) 第四條所提為合理抑低劑量,係指「既存曝露」情形,也就是指天然或歷史因素存在且須適當管理之曝露。按ICRP 103號報告、IAEA GSR等文獻,部分天然或背景輻射,因人類行為而使受曝露增加,可藉由適當的管理來合理抑低劑量,例如:天然放射性物質加工或處理產業之曝露、飛航機組人員接受宇宙射線之曝露、氡氣曝露,及核子事故後殘留放射性物質之曝露等等。

(2) 因既存曝露包含之產業類別具多樣性,且各國家地質組成不同等因素,原能會為求慎重,持續收集、研析我國地質相關資料、檢視我國需納入既存曝露管理之產業範疇,並也會辦理專家研商會議、業者溝通及說明等評估作業,進以制訂適用我國之既存曝露管理規範。

核能安全委員會 2022-06-28

初步回應 walker 「有關機關」用詞模糊之建議

親愛的 walker 您好:

感謝您的建議與參與,有關您提供的寶貴意見,本會將納入通盤研析,作為草案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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