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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預告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十一條草案

發布於 2017-06-20 截止於 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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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輔養字第1060048391號

主旨:預告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十一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vac.gov.tw/vacla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專區(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養護處

(二)地址:臺北市11025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22號

(三)電話:02-27571337

(四)傳真:02-27227814

(五)電子郵件:vac042591@mail.vac.gov.tw

主任委員

機關回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017-09-30

民眾chacha君/KINGKING君/gini君所提意見及本會說明

◎民眾chacha君所提意見,本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臺端建議本辦法第11條維持現行規定,修正本辦法第13條規定:

(一)本會係考量本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係規範就養驗證所須檢附資料、資料不齊之法律效果,與本辦法第13條第1項係審查不合就養條件停止就養之規定,尚屬有間,又因驗證不合就養規定者,仍係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停止就養,故本次修正本辦法第11條,而不修正本辦法第13條。

(二)另本辦法第11條係專指所得驗證之辦理(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24點定有更詳細之規定);至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之情形,除該退除役官兵亡故外,尚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永遠停止、暫時停止權益規定之情形。實務上,本會定期向戶政單位、司法單位協調調取資料比對,倘有上揭情形,即行停權,似無須於本會每年定期辦理驗證時,再行查核之必要。

二、有關臺端建議本辦法第9條亦應增訂「申復」程序:本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申復程序,係規範就養中之退除役官兵,得於一定申復期間內檢附資料,由榮服處或榮家重新審查是否符合就養資格之機制。而本辦法第9條係規範退除役官兵檢附資料向榮服處提出申請就養。兩者規範對象既有不同,第9條無須比照增訂申復程序。

 

◎民眾KINGKING君所提意見,本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臺端提及為求正確周延,參考CHACHA意見,建議本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文字修改:

(一)本辦法第11條係專指所得驗證之辦理(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24點定有更詳細之規定);至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之情形,除該退除役官兵亡故外,尚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永遠停止、暫時停止權益規定之情形。實務上,本會定期向戶政單位、司法單位協調調取資料比對,倘有上揭情形,即行停權,似無須於本會每年定期辦理驗證時,再行查核之必要。

(二)另本會辦理就養驗證係協調財政部及內政部調取就養榮民及其全家人口之財產、所得及戶籍等資料比對,比對結果有本辦法第5條或第6條第1項所定不予安置就養情形之虞者,本會考量比對資料有時間落差之問題,提供榮民提出申復之機會,於規定期間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資料,課以當事人協助義務,倘未於期間依規定檢附資料,如能補正卻不補正,致榮服處或榮家無法審查,予以停止安置就養。即就養驗證程序與申請就養程序尚屬有間。

二、有關臺端建議本辦法對於「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及「退除役官兵配偶或父母自費併同安置」之規定,一併建置「申復」制度:本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申復程序,係規範就養中之退除役官兵,得於一定申復期間內檢附資料,由榮服處或榮家重新審查是否符合就養資格之機制。至本辦法有關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案及退除役官兵配偶或父母自費併同安置案,係規範申請人檢附資料向榮服處或榮家提出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及自費併同安置。上述規範對象既有不同,即無須比照增訂申復程序。

◎民眾gini君所提意見,本會說明如下:

有關臺端建議除本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有申復救濟外,其他情形亦應需要提供權利救濟:有關權利救濟方式,無論是就養驗證案、申請就養案等,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均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僅就養中之退除役官兵訂定有一定申復期間,其他申請就養案件,依全部供給制作業規定第14點規定,榮服處或榮家應於60日內處理完成,尚不影響權利救濟之有無及程序。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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