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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海洋委員會

預告制定海洋保育法草案

發布於 2019-12-04 截止於 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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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海洋保育法草案

 

海洋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123
發文字號:海保字第1080007437

主旨:預告制定海洋保育法草案。

依據:

一、行政院秘書長1059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二、行政院1051215日院授發資字第1051501658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海洋委員會。

二、海洋保育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同時載於海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oac.gov.tw)「最新公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獎」(網址:https://join.gov.tw/index)。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前揭網站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7樓。

()電話:07-3382057分機262133

()傳真:07-3381595

()電子郵件:6023@oca.oac.gov.tw

機關回應

海洋委員會 2020-01-17

預告制定「海洋保育法」(草案)綜整回應

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有關您的建議本會說明如下:

一、本草案規範內容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並不相同,草案第5條並未規定核心區低潮線延伸500公尺內不能採捕。

二、草案第10條規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內不任意受到人為外力影響或干擾,主要是希望受保護之海洋生物能夠在此生存、棲息與繁衍,並期待將來能夠產生外溢效果,達到資源永續之目標。另該核心區劃設之位置及範圍大小均會考量保育之必要性,經過審慎評估後予以劃設。

三、本草案第12條及第13條對於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均得許可從事釣魚行為,並不會對於一般民眾釣魚活動產生影響,更沒有所謂禁止人民出海的問題。

四、本草案有關海洋庇護區之劃設有嚴謹之作業程序,劃設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也會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以廣徵人民、團體及相關機關意見,不會有恣意劃設或限制人民權利的問題。

五、本草案第15條係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精神而訂定,僅限於原住民族地區及相關水域之非營利行為,相關建議意見將會納入後續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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