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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第10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4 and 10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Student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Act" (former name: 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Student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Act)

發布於  2023-09-01  截止於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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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臺教學(一)字第1122803829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第10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學生輔導法第23條。

三、「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第10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為配合現行實施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與教師證書名稱,需儘速完成本細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修正,爰將預告天數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輔導科)。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02)77367822,林小姐。

(四)傳真:(02)3343786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2年12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臺教學(一)字第1122806815A號

教育部令: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s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Student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Act"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3-10-04

綜整回應:

  •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9條規定,由學校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所進行之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皆屬學生輔導資料,未排除任何學生身分別,特殊教育學生接受學生輔導相關資料,皆可視為學生輔導資料。
  • 二、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修正草案,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需取得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與高級中等學校生涯規劃科係屬不同科目,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內容亦不同。師資生於教育實習階段之實習科目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依師資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教育實習申請。現行修習中等學校輔導教師師培課程之師資生需至國民中學輔導科進行教育實習,高中則無對應課綱科目可供教育實習。高級中等學校生涯規劃科則係供相應之生涯規劃科進行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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