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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公告:預告「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ssuance of Certificate of Public Bookkeeper"

發布於  2017-07-19  截止於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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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717
台財稅字第10604534910

主  旨:預告修正「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記帳士法第五條第二項。

三、「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草案內容另詳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論壇」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

() 電話:(02)23228000

() 傳真:(02)23414283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許虞哲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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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0-17

綜整回應:

感謝您提供寶貴意見。按記帳士法第36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第10條規定,外國人亦得參加記帳士考試,經考試及格者得依上開規定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又為配合行政院「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修正本辦法第3條,就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增列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提升外籍人士在臺生活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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