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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附表1、附表2、附表4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2 and 4 of Article 2 of "Narcotics Hazard Prevention Act"

發布於  2026-06-18  截止於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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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法檢字第1150451851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網頁。

四、本案為避免危害性擴大、管制空窗期過長以致於遭到濫用而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爰定公告期間為五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聯絡人:王科長

(四)電話:(02)21910189轉2320

(五)傳真:(02)23811528

(六)電子郵件:veianne@mail.moj.gov.tw

 

部  長 鄭銘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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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行政院已於115年6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行政院 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 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

行政院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115年6月27日生效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categories and items of narcotics governed by "Narcotics Hazard Prevention Act"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27th, June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26-06-30

綜整回應: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本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毒品審議委員會(下稱毒審會),以相關機關代表、醫藥、法律學者及民間公正人士組成,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經毒審會決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二、本次修正草案修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類(共9款)為第一級毒品,係因近年依托咪酯濫用興起,摻雜於電子煙油中以電子煙施用,且施用者多以電子煙合併施用多種毒品模式吸食,電子煙之施用可以隨時開啟施用或關閉,也可以同時同一電子菸多人吸食,施用上非常方便,並讓使用者降低戒心,故極易於流行及濫用,其混合特性對國人健康危害難以估計。又依托咪酯類毒品具有類似藥理及毒性性質,為預防因移轉效應形成濫用造成社會危害,本次毒審會之審議,係以依托咪酯類之所有第二級毒品品項作為審議標的,過程中與會委員討論熱烈,針對各項毒品中,目前國內的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查緝實務中所查獲違反本條例之情形、犯罪之預防、檢驗實務之量能以及毒品戒治之政策等連帶性問題交換意見,最終以出席之過半數委員同意將依托咪酯類(共9款)毒品,修正為第一級毒品列管,以防止社會危害性之擴大。

三、本部毒審會,同時肩負對於國內查緝實務現況及聯合國預警系統(Early Warning Advisory)新增項目之篩濾,有效進行先驅原料管制及預警制度,儘可能做到及早示警並超前部署,防免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於國內形成濫用,提升毒品防制效能,防患於未然。本部將持續強化相關法律制度,守護社會安全,全面防堵毒品危害,保障國人健康。

爰此,本部尚無必要修正本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內容或暫緩報請行政院公告。

法務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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