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公告:預告「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4條、第8條、第2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SPORT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8 and 25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osting of Citizens Sports Games"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osting of Sports for All Games)
發布於
2026-06-24
截止於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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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4條、第8條、第25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運動部。
二、 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 第8條第3項。
三、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4條、第8條、第2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運動部全民運動署。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31號6樓。
(三) 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114,謝先生。
(四) 傳真:(02)2732-417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李洋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運動部已於115年9月1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運動部
中華民國115年9月14日
運授全部字第1150300590A號
MINISTRY OF SPORT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8 and 25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osting of Citizens Sports Games"
機關綜整回應
運動部
2026-09-04
綜整回應:
臺端您好,有關您提出「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4條、第8條、第25條修正草案之意見,本部說明如下:
一、本次「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係配合機關名稱變更,爰修正第4條、第8條、第25條文內容,餘條文內容均無調整,亦未涉及經費補助及組隊參賽程序。
二、依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明定,全民運動會由運動部主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為原則;承辦全民運動會之縣(市)政府,其經費補助依「運動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全民運動會要點」規定辦理;再依「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0條規定,全民運動會應以各地方政府組隊,作為參賽單位。據此,地方政府代表隊選拔方式、作業期程、申請補助經費等,由地方政府本權責或委由各單項運動協會自主辦理。
三、另一般民間體育運動團體、學校或地方單項協會欲申請辦理一般性運動競賽、基層推廣活動或小型運動活動,係依各該專案補助規定或計畫等,逕向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或其他行政單位)提出申請,並由該單位本權責受理,其適用法規、申請資格、審查條件及核銷作業均與全民運動會有所不同,亦非屬該賽會範疇。
四、感謝臺端對全民運動會之關心及所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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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公告:預告「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4條、第8條、第25條修正草案
運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運授全部字第1150300284A號主 旨:預告修正「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4條、第8條、第25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運動部。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8條第3項。三、「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4條、第8條、第2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31號6樓。(三)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114,謝先生。(四)傳真:(02)2732-4179。(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洋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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