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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and 16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Public Assistance Act"

發布於  2022-08-30  截止於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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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衛部救字第1111362258號

主  旨:預告修正「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十五條。

三、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hw.gov.tw/mp-1.html)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45。

(四)傳真:(02)8590-6065。

(五)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11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衛部救字第1111363541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6條條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5 and 16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Public Assistance Act"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3rd, November 2022)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2-11-23

綜整回應: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資格者。其中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功能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列為無工作能力者,審核時不列計收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以避免獲得補助者非實際照顧者之情事發生。

因您所提意見,屬社會救助法執行面問題,與本次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內容無直接相關,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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