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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Restructured Meat Products"

發布於 2021-10-13 截止於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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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3留言 1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衛授食字第1101301516號

主  旨:預告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1年7月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baimj@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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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3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0220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自111年7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Restructured Meat Product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ling of Restructured and Artificially Marbled Meat Product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ly 2022)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1-12-30

綜整回應:

網友意見綜整回應表

  有關「預告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1101013日至1214日預告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總計共3則留言。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刻正彙整研析中。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表一: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綜合提問

 

第二點

重組肉食品定義將「魚」修正為「水產品」,以涵蓋相關產品,請問:

1. 將干貝肉經組合、黏著、壓型成一塊干貝,此種產品是否須標示重組相關字樣?

2. 將魚漿壓製成一片片狀,是否須標示重組相關字樣?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

1. 將干貝肉經組合、黏著、壓型成一塊干貝,已符合重組肉以組合、黏著或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肉品的定義,屬重組肉品,應依規定於品名標示「重組」或等同字義,或加註相關文字說明。

2. 魚漿係指用魚肉滲加鹽擂潰或加調味料製成,將魚漿壓製成一片片狀,未經組合、黏著或壓型等加工製程,爰非屬重組肉產品。

綜合提問

 

第三點

下列兩種狀況是否也需要標示注脂肉

1. 肉燥類產品,生產過程有加入沙拉油或其他油脂做炒製

2. 香腸產品,額外添加豬油角

二、牛肉、豬肉等產品須標示原產國,若國外肉品於國內執行注脂製造,最終產品原產地認定方式為何?

三、注脂使用的脂肪是否有使用限制,例:牛肉只能使用牛脂,或者也能使用豬脂等相關條件?

 

  • 注脂肉產品外觀常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油脂天然均勻分布之原形肉產品,或是業經調味嫩化之產品,案內所詢,肉燥類產品及香腸產品,爰非屬本草案規範之對象。
  • 「食品原產地標示」係規範應標示產製之最終食品其原產地(國);而「食品原料原產地標示」係規範應標示食品中所含特定原料其來源之原產地(國)。案內所詢,該等產品應標示「原產地(國):臺灣」與「牛肉原產地(國):○○國」。
  • 注脂肉尚無注入油脂種類之規定,惟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食品應依規定標示所使用之內容物,爰注脂肉產品之內容物應依規定標示所添加之油脂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表二:綠燈 - 採納 / 紅燈 - 不採納 / 黃燈 - 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意見

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

情形

說明

綜合

建議

第三點

一、以現行草案針對注脂肉的定義是否太過廣泛,是否可以針對該字句做更精確的解釋,以便後續法案之推行。

二、如已有消費者普遍認知有經過注脂程序製造的產品,是否可比照重組肉標示原則,可豁免標示注脂相關字樣 (先前例子:貢丸、魚丸、熱狗、火腿、培根、香腸等為消費大眾熟知之加工重組肉製品,得免標示重組)

三、草案中第3點注脂肉定義同業界先進所述,十分不明確,可能會讓很多人誤解只要有添加油脂做的產品或料理都算注脂肉 (香腸、回鍋肉、油封鴨等),恐也會背離食藥署定義的初衷,建議要比照重組肉,有明確的問答集詳細敘述各種情形下,應如何判定是  否為注脂肉,也會讓業界比較容易遵循。

採納

  • 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刻正彙整研析各界意見中。
  • 另本部將針對本草案之標示相關疑義納入問答集中,並於公告日同步置放於官網及平台上,以使民眾充分了解法規內容,業者易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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