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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發布於  2024-04-09  截止於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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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金管證發字第1130381533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楊稽核

(四)電話:(02)27747473。

(五)傳真:(02)87734165。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3年8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金管證發字第113038350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4-08-01

綜整回應: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稱年報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 有關精簡建議,本次已參採項目包括:內部控制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控報告列入索引範疇(詳新增年報準則第22條之1)、及刪除現行第19條之財務報告;至建議所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事項均開放索引及增加刪除項目一節,考量年報內容應具備完整性以兼顧資訊使用者之效益,經參酌國際作法,將具攸關性資訊予以保留,爰維持現行規定,嗣後將視需要適時檢討。
  2. 有關建議給予公司同時辦理年報、財務報告、温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等事項之合理作業時間及修正年報資訊揭露至刊印日止等節,已列入永續資訊揭露之研議,整體評估。
  3. 有關建議免除年報印製紙本一節,因涉及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5項之解釋,已列入評估適法性及合宜之實務作法。
  4. 有關建議精簡公開說明書內容一節,本次精簡年報係為因應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配套,倘公司擬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仍應依現行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以利投資人決策參考。
  5. 有關提問事項,說明如下:
    1. 酬金資訊之揭露問題:年報揭露董事酬金等財務數據部分,應與財務報告所載一致;另年報附表1-2對董監酬金已以『註』說明各類酬金項目之填報方式。
    2. 年報準則對經理人之定義範圍:依本會112年10月4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295號令規定,經理人範圍除列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稱外,尚包括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其與公司法對經理人定義以「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相同。
    3. 年報涉及諸多實務細節,公司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2)877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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