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the illustration of Paragraph 5 of "Prejudice Behaviors to Port Safety Designated in Subparagraph 3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36 of the Commercial Port Law"
發布於 2020-08-13 截止於 2020-10-12
討論(尚餘0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交通部航港局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航港字第1091811034A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五點附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修正機關:交通部航港局。
二、訂定修正依據: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五點附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motcmpb.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利用下列資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 電話:02-89786837
(四) 傳真:02-27058701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局 長 郭添貴
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五點附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09年10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