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Use of Medicaments Forbidden by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Regulations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4 of Article 108 of Medical Care Act"
發布於 2020-11-06 截止於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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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衛部醫字第1091666703C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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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
三、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6666#7393
(四) 電子郵件:mdkk@mohw.gov.tw
(五) 傳真:(02)85907087
部 長 陳時中
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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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11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