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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文化部公告:預告「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8條、第1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8 and 1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ffairs of Monument Preservation Plan"

發布於  2019-04-09  截止於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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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42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34501

主  旨:預告修正「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三、「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消息」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

() 電話:04-22177671

() 傳真:04-22292017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麗君

 

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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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19-06-10

綜整回應:

一、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授權訂有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二、有關所提建議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增列「國土計畫法」一事,將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條文配合國土計畫法實施修法後,一併修正辦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19-04-25

麻糬:

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草案預告期間結束後,綜整各界意見一併回應,謝謝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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