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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7條、第19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7 and 1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發布於  2022-05-12  截止於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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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金管證發字第111038203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九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301。

(四)傳真:(02)8773-4165。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1年8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26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7條、第19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7 and 1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2-08-03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或本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 有關建議明定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所指「緊急情事」部分,考量緊急情事仍應依個案情形認定,不宜於法規明定,爰所提建議暫不參採。

2.有關建議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修改成『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部分,考量證交法第36條已明定年度財務報告書程序應經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僅係規範年度財務報告應提董事會,相關程序依證交法規定,並無適用上疑義,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3.有關建議董事會議決事項之公告時間由二日修正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部分,考量證交法及其授權訂定之相關法規適用對象為全體公開發行公司,且就公告之期限為二日(如證交法第36條第3項對股東權益重大影響之公告等),相關公告規定應予一致;至如屬上市櫃公司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重大訊息之公告期限已提前為次一營業日開盤2小時前,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4.有關建議董事委託書應於開會前1日送達公司部分,考量公司法及本辦法本無限制董事不得當日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考量實務上董事可能有當日無法出席需委託他人出席之情事,為免影響董事會之實務運作,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5.有關建議公司除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錄音或錄影存證外,並應增加錄影「不間斷」之規定部分,考量本辦法現行條文第18條已規定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解釋上錄音或錄影存證事項應以公司可完整呈現董事會開會過程為已足,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6. 有關建議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修正條文修改為「六、公司法第208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等選任或解任。」部分,考量副董事長之選任依現行公司法及經濟部函釋,公司得於章程明定副董事長之設置,並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由董事會選任,常務董事之選任依公司法第208條第2項由董事會同意互選之,解任方式公司法則無明文,倘增訂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由董事會選任及解任,依第3條第4項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將影響公司對副董事長及常務董事選任或解任之彈性且尚無必要,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7.有關建議增訂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及議事錄分送各董事後若董事有疑義時之處理原則部分,考量建議事項係屬細節性事項,尚不宜於法規命令明定,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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