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Honey and Its Syrup Products"
發布於
2021-08-24
截止於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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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本規定預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五、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95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5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0822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Honey and Its Syrup Products"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ly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2-05-11
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5 月11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0822號公告訂定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詳細公告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1-12-27
綜整回應:
有關「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草案於 110 年 8 月 24 日至 10 月 25 日預告期間, 接獲各界反應意見,總計共 6 則留言。 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刻正彙整研析中,後續將邀集專家學者及公協會進行討論研議可行方案。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表一: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綜合提問
第五點
有關第五點: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 ( 蜜 ) 」或等同意義字樣。想請問
1. 是以黑糖熬煮釀成的甜汁,可否稱為「黑糖蜜」?
2. 國外進口之食糖加工副產品「 molasses 」中文品名是否可直接翻譯為「糖蜜」?
註:一般糖蜜與白糖相比具有較多營養物質,在國外多提倡以糖蜜取代白糖使用,也可做為烘焙原料。
想請問一般包裝食品品名含「蜜」,是否也會影射使用原料為「蜂蜜」?
如蜜紅豆、蜜豆冰、蜜豆奶、蜜茶、蜜糖吐司、蜜汁料理等。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之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規定,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
本草案之規範對象係針對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即蜂蜜產品及含有蜂蜜或雖不含蜂蜜,惟於外包裝標示 ( 含品名 ) 、宣稱「蜂蜜 (honey) 」相關文字、圖片,整體表現影射含有蜂蜜 (honey) 之糖漿類產品,合先敘明。
案內所詢,「糖蜜 (molasses) 」係指糖液煮沸濃縮後,分離蔗糖結晶後剩下的糖漿,為甘蔗或甜菜製成食糖的加工過程中產生之副產物,與黑糖蜜,蜜紅豆、蜜豆冰、蜜豆奶等,皆非為含有蜂蜜或與蜂蜜相關之糖漿類產品,爰非屬本草案規範之對象。產品倘確實符合上開規定與本質相符 , 且整體表現不致使消費者誤解 , 則品名標示為「黑糖蜜」或「糖蜜」 , 尚屬適法 。
本部提供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 0800-035-958 、 03-561-9633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 [email protected] 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http://www.foodlabel.org.tw ,歡迎多加利用。
綜合提問
第五點
1. 請問複方食品添加物 - 蜂蜜香料成分中未含有任何的蜂蜜,是否受第五點的影響,不得標示蜂蜜字樣呢 ?
2. 請問複方食品原料 - 蜂蜜粉,使用蜂蜜與賦形劑經過加工過後得到粉狀產品,是否也受此法規影響呢 ?
本草案之規範對象係針對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即蜂蜜產品及含有蜂蜜或雖不含蜂蜜,惟於外包裝標示 ( 含品名 ) 、宣稱「蜂蜜 (honey) 」相關文字、圖片,整體表現影射含有蜂蜜 (honey) 之糖漿類產品。案內所詢,複方食品添加物蜂蜜香料及複合食品原料蜂蜜粉,皆非屬本草案規範之對象。
本部提供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 0800-035-958 、 03-561-9633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 [email protected] 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http://www.foodlabel.org.tw ,歡迎多加利用。
綜合提問
第五點
(蜜) ‹‹‹ 這個括號寫的不清不楚
到底是有 “ 蜜 ” 都要管
還是有 “ 蜂蜜 ” 才要管
品名寫 “ 蜂糖 ” 、 “ 蜂漿 ” 算不算等同 “ 蜂蜜 ” 的意義?包裝畫出大大的蜜蜂或是蜂巢,但是品名寫 “ 蜂漿 ” ,這個法規管不管?
僅含蜂蜜成分是什麼意思? 餵糖的蜂蜜算是純蜂蜜嗎?照著這個法規就是承認只餵糖的也可以寫 100% 蜂蜜了???
本草案之規範對象係針對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即蜂蜜產品及含有蜂蜜或雖不含蜂蜜,惟於外包裝標示( 含品名) 、宣稱「蜂蜜(honey) 」相關文字、圖片,整體表現影射含有蜂蜜(honey)之糖漿類產品。草案內容之「蜜」係為「蜂蜜」之簡稱。
另,經查,「蜂漿」同「蜂王漿(Royal jelly)」,係由蜂群中的哺育工蜂以其舌腺和上顎腺等腺體分泌的漿狀物,其與蜂蜜係屬不同物質。另,「蜂糖」係指蜂蜜添加甘蔗汁及其他原料熬煮製成之固體糖塊,如石蜂糖,其型態與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不同,爰「蜂漿」與「蜂糖」皆非本草案規範之對象。
依據草案第五點規定, 包裝蜂蜜產品,標示「蜂蜜(蜜) 」、「100% 蜂蜜(蜜)」、「純蜂蜜(蜜)」或等同意義字樣,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其係指是類產品之品名或外包裝倘標示、宣稱為「〇〇 蜂蜜 ( 蜜)」,如「龍眼蜜」、「百花蜜」、或「100% 蜂蜜( 蜜)」、「純蜂蜜(蜜)」,其內容物應為單一原料蜂蜜,不得添加其他非蜂蜜之原料或食品添加物。
表二:綠燈 - 採納 / 紅燈 - 不採納 / 黃燈 - 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意見
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
情形
說明
綜合
建議
第二條
您好 , 同上述業界先進建議 , 這條法案之後可能要有類似問答集的方式來釋疑 :
1. 現行如果有添加蜂蜜 , 在符合比例對應標示原則條件下 , 是否還能用坊間視風味及花蜜種類沿用龍眼蜜、荔枝蜜、百花蜜等名稱做產品名稱標示 ?
2. 名字中有 '' 蜜 '' 的所有商品 ( 但可能不含蜂蜜 ) 可能為長久飲食文化的稱呼 ( 例:蜜地瓜、糖蜜、蜜豆冰等 ) 品名是否有標示原則 ? 這些商品是否有被規範的必要性 ? 散裝及現場調理食品是否會被規範 ?
3. 有添加蜂蜜做成的衍伸產品 ( 例如蜂蜜蛋糕、蜂蜜水、蜂蜜餅乾、蜂蜜麵包等 ) 品名、成份標示原則是否會被本條文規範 ?
以上 再煩請協助後續評估釋疑 謝謝
採納
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刻正彙整研析各界意見中,後續將邀集專家學者及公協會召開座談會研析之。
另本部將針對本草案之標示相關疑義納入問答集中,並於公告日同步置放於官網及平台上,以使民眾充分了解法規內容,業者易於遵循。
綜合
建議
第二條
針對草案內容,建議納入以下問題並有類似問答集的方式釋疑,謝謝。
1. 餵養糖之蜜蜂 ( 非自行採蜜 ) ,所產製之蜂蜜產品是否可宣稱為 100% 蜂蜜 ?
2. B to B 之情形 ( 未直接販售給消費者 ) ,其品名標示是否也需符合規範 ?
3. 是否可依原廠提供之資料,進行產品宣稱 ?
4. 如實際未添加蜂蜜,僅加香料調味,品名是否可取為「蜂蜜風味 OO 」 (ex: 蜂蜜風味 / 口味棒棒糖 )
5. 如終產品非蜂蜜 / 其糖漿類產品,僅原料添加蜂蜜,終產品包裝上品名及宣稱是否仍須符合規範
(ex: 添加蜂蜜的牛奶,品名是否可取「蜂蜜牛奶」 ? 宣稱添加蜂蜜等宣稱文字是否也須符合規定 )
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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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衛授食字第1101301088號主 旨:預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三、「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本規定預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95(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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