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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觀光署

交通部公告:預告「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9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9 of "Regulations for Awards to Outstanding Tourism Enterprises, Groups and Professionals"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for Awards to Outstanding Tourism Enterprises, Groups and Individuals)

發布於  2026-05-29  截止於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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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交授觀業字第1153001551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九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三、「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九條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觀光法規/法規草案預告專區」網頁。

四、本案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經本部審後認為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部觀光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署旅行業組。

(二)地址:106433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三)聯絡人:許俊傑專員。

(四)電話:02-2349-1500,分機:8226。

(五)傳真:02-2773-929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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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5年8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交授觀業字第11530022781號

交通部令: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9條條文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9 of "Regulations for Awards to Outstanding Tourism Enterprises, Groups and Professionals"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觀光署 2026-07-14

綜整回應:

(一)本辦法第9條第1項修正條文主要考量近年發展觀光條例相關罰鍰額度已多次修正提高,且觀光產業規模不一,採單一罰鍰金額作為得受表揚之門檻,有不合時宜及不符衡平性之虞,適時調整參選者的消極資格,提高罰鍰額度1萬元10萬元且改採累計方式,不僅符合目前實務規範,且更能顧及中小型觀光產業的參選權益。

(二)有關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評選的具體基準,在本辦法第4條至第8條已有明確規定,且表揚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尚無涉從業人員之生存權與工作權。

(三)針對本辦法第9條提及之受觀光主管機關停業或罰鍰處分,主要係依「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裁罰標準,以及該條但書另設有「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為條件,均已就違規行為「情節輕重」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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