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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4條及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Patent Data" (former name: Price Rate for Taiwan Patent Documents)

發布於  2024-08-20  截止於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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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經授智字第1135280048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

三、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智慧財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ipo.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三)電話:(02)23767166

(四)傳真:(02)2737318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郭智輝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3年12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經智字第11352000280號

經濟部令:修正「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4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Patent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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