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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法務部公告:預告「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Ope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emporary Transfers of Judge Advocates Affiliated with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for Dealing with Prosecutor Investigators' Affairs at the Prosecutors Offices of All Levels"

發布於  2021-09-16  截止於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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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法檢字第1100452855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二項。

三、「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配合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去法院化,酌作文字修正,為使本辦法檢察機關用語與法律體制一致,有儘速完成修法之必要,且本次修正未涉及其他實質內容調整,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電話:(02)21910189分機2355。

(四)傳真:(02)2381152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清祥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21-10-05

綜整回應:

一、謝謝民眾的意見。二、有關借調國防部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之借調期限,依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以二年為原則,因案件需要,經借調機關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同意者,得延長或重行借調,其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年。請參考。/法務部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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