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Meat Processing Businesses Shall Conform to the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Control System (HACCP)"
發布於 2017-09-29 截止於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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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衛授食字第10613022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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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060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18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003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143號公告修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期如下: (一) 冷藏冷凍畜禽生鮮肉品、醃漬肉品、香腸、乾燥肉品、調理肉品、肉類罐頭:作業員工二十人以上者,公告後一年實施;作業員工未滿二十人者,公告後二年實施。 (二) 其他畜禽肉品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二、本公告之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 肉類加工食品:以畜禽肉類或其雜碎類為主成分,製造成可供人類食用之食品;所稱主成分係指畜禽肉類或其雜碎類之含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 肉類加工食品業:從事畜禽肉類原料供應、製造、調配、加工、包裝、運送、貯存等之業者。 (三) 畜禽類:可供人類食用之家畜類(包括牛、羊、馬、豬、鹿、兔等)或家禽類(包括雞、鴨、鵝、火雞、鴕鳥等)。 (四) 肉類加工包括: 1、生鮮處理:含原料肉貯存(冷藏冷凍)、解凍、分切、分級、選別、機械去骨(肉)、低溫保藏之運送、貯存過程。 2、肉品加工:含切片、切絲、絞碎、細切、醃漬、充填、成型、蒸煮、煙燻、乾燥、脫水、調理冷凍(藏)、萃取、發酵、製罐等。 (五) 冷藏、冷凍畜禽生鮮肉品,包括: 1、 冷藏生鮮肉類:原料肉未經調理,直接於凍結點以上低溫貯藏者。 2、 冷凍生鮮肉類:原料肉未經調理,直接凍結貯藏者。 (六) 醃漬肉品:原料肉使用食鹽、亞硝酸鹽及(或)硝酸鹽醃漬而成之產品,如火腿、臘肉、培根等。 (七) 香腸:原料肉經絞碎、混合並充填於腸衣內所製成之可即食或未熟煮產品。亦可以模具成形或充填於罐裝容器內,但不屬於肉類罐頭,如中式香腸、熱狗等。 (八) 乾燥肉品:原料肉經乾燥製成者,如肉乾、肉絨、肉酥、乾燥肉等產品。 (九) 調理肉品:原料肉經調理後冷藏或冷凍者,如醬漬肉排、漢堡肉餅、丸類、烤炸類等。 (十) 肉類罐頭:原料肉於馬口鐵罐、鋁罐、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經脫氣密封加熱滅菌製成,可常溫貯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