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Practical Skills Classes Graduates Qualifying Exam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7-08-31 截止於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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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82206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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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教育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及第4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業於103年1月8日發布施行,且本辦法授權依據之「職業學校法」已於105年5月11日廢止,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及高職組。
(二) 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 電話:04-37061157。
(四) 傳真:04-2339324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實用技能班學生修畢三年段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結業生並得參加資格考驗。
第 三 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各校自行辦理。
第 四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為辦理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應組成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委員會。
第 五 條 資格考驗分學科測驗及實作測驗,其科目、範圍如下:
一、學科測驗:
(一) 一般科目:考驗國文、社會科學概論。
(二) 專業科目:就第一、二、三年段專業必修科目中抽取二個教學科目測驗之。
二、實作測驗:以第一、二、三年段之必修實習科目(含每週教學節數表中註明含實習之必修科目)為範圍抽考之。
前項專業科目及實作測驗之抽考科目、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 六 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時間規定如下:
一、春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十二月舉行實作測驗,次年一月舉行學科測驗。
二、秋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五月舉行實作測驗,六月舉行學科測驗。
第 七 條 資格考驗成績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實作及學科各科目之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學科測驗成績以各科目測驗成績平均之。
三、總測驗成績以實作及學科成績平均之。
四、取得相關類科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時,得免予實作測驗,並以一百分核計實作測驗成績。
第 八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資格考驗成績為及格:
一、總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二、總測驗成績達五十分,且實作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但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仍以不及格論。
第 九 條 參加資格考驗成績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發給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職業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第 十 條 因故未能參加應屆資格考驗之結業生,經學校核准請假者,准予參加其後之資格考驗。
第 十一 條 實用技能班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准予在參加三年內之資格考驗,其已及格科目與再參加之資格考驗科目相同者得申請免試,以其原成績列入再參加之資格考驗計算。原就讀學校之班科變更或停辦時,該校應輔導學生參加其他具有該班科之資格考驗。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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