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廢止「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Practical Skills Classes Graduates Qualifying Exam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7-08-31  截止於  2017-10-30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 留言 0 已關注

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829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82206A

主  旨:預告廢止「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教育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及第4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業於10318日發布施行,且本辦法授權依據之「職業學校法」已於105511日廢止,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及高職組。

() 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電話:04-37061157

() 傳真:04-23393247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實用技能班學生修畢三年段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結業生並得參加資格考驗。

第 三 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各校自行辦理。

第 四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為辦理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應組成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委員會。

第 五 條  資格考驗分學科測驗及實作測驗,其科目、範圍如下:

一、學科測驗:

() 一般科目:考驗國文、社會科學概論。

() 專業科目:就第一、二、三年段專業必修科目中抽取二個教學科目測驗之。

二、實作測驗:以第一、二、三年段之必修實習科目(含每週教學節數表中註明含實習之必修科目)為範圍抽考之。

  前項專業科目及實作測驗之抽考科目、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 六 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時間規定如下:

一、春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十二月舉行實作測驗,次年一月舉行學科測驗。

二、秋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五月舉行實作測驗,六月舉行學科測驗。

第 七 條  資格考驗成績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實作及學科各科目之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學科測驗成績以各科目測驗成績平均之。

三、總測驗成績以實作及學科成績平均之。

四、取得相關類科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時,得免予實作測驗,並以一百分核計實作測驗成績。

第 八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資格考驗成績為及格:

一、總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二、總測驗成績達五十分,且實作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但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仍以不及格論。

第 九 條  參加資格考驗成績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發給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職業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第 十 條  因故未能參加應屆資格考驗之結業生,經學校核准請假者,准予參加其後之資格考驗。

 十一  條  實用技能班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准予在參加三年內之資格考驗,其已及格科目與再參加之資格考驗科目相同者得申請免試,以其原成績列入再參加之資格考驗計算。原就讀學校之班科變更或停辦時,該校應輔導學生參加其他具有該班科之資格考驗。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Top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