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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告:預告「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2條及第2條附表修正草案

NATIONAL PALACE MUSEUM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2 of "National Palace Museum Fee Standards for Viewing, Copying or Duplicating Library and Archival Materials"

發布於  2021-07-09  截止於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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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台博秘字第1100005725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二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立故宮博物院。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

三、「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網址:www.npm.gov.tw)最新消息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立故宮博物院秘書室

(二)地址:11100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 號

(三)電話:02-28812021分機2268

(四)傳真:02-28821440

(五)電郵:[email protected]

 

院  長 吳密察



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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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故宮博物院已於110年10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故宮博物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台博秘字第11010019781號

國立故宮博物院令: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NATIONAL PALACE MUSEUM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National Palace Museum Fee Standards for Viewing, Copying or Duplicating Library and Archival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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