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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Subsidizing Assistive Devices of the Disabled"

發布於 2021-11-22 截止於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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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衛授家字第1100760342號

主  旨: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

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sfaa.gov.tw)「公告資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考量科技產品發展快速,為即時因應身心障礙者需求、回應團體及立法委員儘速完成修法之期待,並配合發布施行後,須預留充裕時間完成修正輔具評估報告書、增修資訊系統功能、辦理第一線人員教育訓練及相關宣導等前置作業,以儘早讓身心障礙者適用新的補助項目,爰有縮短預告期程為30日之必要性。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地址: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三)電話:(02)26531900

(四)傳真:(02)26531775

(五)電子郵件:sfaa0225@sfa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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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10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衛授家字第1110761152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Subsidizing Assistive Devices of the Disabled"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2-10-20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0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本部於本辦法完成預告程序後,於111年2月至4月依輔具類別對外召開7場溝通會議,邀請提案單位(民眾)、團體、廠商、專家學者、地方政府、輔具中心及相關部會共同研商。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本案並已於10月20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sfaa.gov.tw)網頁。

 (一)提問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摘要

說明

詢問合約廠商資格

十四

「特約輔具供應單位」之擇定及其標準是否已臻公平且完備?是否有訂定抽象公平之相關法規以符依法行政原則及平等原則?

  1. 各縣市政府皆訂有特約輔具供應單位申請資格,除須為合法立案業者之外,部分縣市政府限定部分區域之廠商簽約,主要係考量實務上身心障礙者在外縣市購買輔具之需求較少,且現行請款為雙軌機制,身心障礙者仍可自行請款。
  2. 有意願成為特約廠商者皆可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辦理簽約。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契約範本、廠商申請表等文件,提供予各縣市政府參考使用。

兒童輔具特殊需求

兒童使用輔具價格都比成人使用的更貴,補助卻少,又受限使用年限問題。且兒童還會長大,不像成人固定,然後還有二年申請四項為限,重度跟極重小孩而言真的夠用嗎?

  1. 各項輔具補助金額之訂定除參考歷年核銷資料,同步蒐集市售產品資訊;本次調高金額項數達74項。(如: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之最高補助金額自10萬元修正為20萬元)
  2. 為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特殊需求,本次修正增加擺位型推車之兒童使用輔具、配合成長需求縮短申請使用年限計有42項補助項目。(例如:輪椅、助聽器、髖矯具、人工電子耳配件)
  3. 有關輔具補助上限以每人每2年補助4項為原則,補助項目如屬該項輔具之附加功能或配件、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項目,同時申請時可併計1項次;若個案屬因有特殊情形需要第5項以上輔具者,可向縣市政府提出專案申請或使用地方輔具中心二手輔具資源。

 

(二)建議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摘要

參採情形

說明

可攜式擴視機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1. 可攜式擴視機的規格或功能規範改為5吋。
  2. 刪除「鏡頭與螢幕一體成型、螢幕尺寸6吋到12寸需具備閱讀支架」之規定。
  3. 刻意排除手機及平板設備不予補助,反不平等原則、通用設計原則及不歧視原則。

採納

  1. 參採外界建議,修正可攜式擴視機規格或功能規範。
  2. 手機、平板功能多元,可當擴視機、收錄音機或聽書機使用,雖綜合功能強,但不建議取代特殊設計之輔具,故維持申請擴視機,手機及平板非屬本項補助之規定;惟因應科技發展、身心障礙者多元需求,本次已將智慧型手機、平板之具綜合功能產品,另增列補助項目。

「泡棉減壓床墊」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補助金額調高至與氣墊床一致。

不採納

  1. 輔具補助金額之訂定係參考歷年核銷資料及蒐集市售產品資訊。
  2. 另原列「泡棉減壓床墊」,暫不納入補助項目,係因該項目規範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15910-2,惟國內尚未有檢測單位,爰此,待有檢測單位後再予納入。

「輪椅-客製型」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規格或功能規範建議恢復14吋以下座寬之規定。

採納

參採外界建議,修正輪椅-客製型規格或功能規範。

「溝通輔具」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1. 申請溝通輔具時,個體及家庭的使用偏好及個案能力都應納入考量,而非單純只依先低科技再高科技的使用順序申請。
  2. 「溝通輔具-平板使用語音溝通軟體」、「溝通輔具-動態版面型語音溝通器」之補助金額調高。

不採納

  1. 經查「溝通輔具-無語音輸出之圖卡或設備」為可單獨使用產品,若溝通學習有進步可更換其他款之高科技有語音輸出的溝通輔具,所以其他款之高科技溝通輔具應包含完整產品,而非僅有操作硬體且需搭配「溝通輔具-無語音輸出之圖卡或設備」之圖卡才可使用。爰此,仍維持各項次溝通輔具擇一申請。
  2. 另,考量15歲以下兒童溝通學習進程,部分兒童低科技產品無需使用太長時間即可進入高科技產品溝通學習,因此增列「申請溝通輔具-無語音輸出之圖卡或設備滿1年後,得申請溝通輔具其他項次」之規定。
  3. 輔具補助金額之訂定係參考歷年核銷資料及蒐集市售產品資訊。經檢視所訂補助金額尚屬合理。

「居家用照顧床」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1. 補助金額調高。
  2. 「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床板高度調整功能(高升降行程電動調整」規格或功能規範,建議修正升降行程範圍。
  1. 不採納
  2. 部分採納
  1. 輔具補助金額之訂定係參考歷年核銷資料及蒐集市售產品資訊。經檢視所訂補助金額尚屬合理。
  2. 參採外界建議,修正「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床板高度調整功能(高升降行程電動調整」規格或功能規範。

「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電池」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1. 「非鋰電池」:
  1. 有關「曾依本辦法獲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限製造出廠內建鋰電池)補助者3年後始得申請。」建議將3年修正為1年。
  2. 建議刪除「申請本項次補助滿1年後,且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達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後,始得申請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補助」規定。
  1. 「鋰電池」:
  1. 有關「曾依本辦法獲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限製造出廠內建鋰電池)補助者滿5年後始得申請。」建議將5年修正為3年。
  2. 建議刪除「申請本項次補助滿3年後,且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達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後,始得申請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補助」規定。

部分採納

  1. 參考外界建議,刪除非鋰電池「申請本項次補助滿1年後,且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達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後,始得申請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補助」,以及鋰電池「申請本項次補助滿3年後,且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達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後,始得申請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補助」之規定。
  2. 考量實務上鉛酸電池、鋰電池充放電次數,修正申請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補助後,再次申請非鋰電池、鋰電池之年限分別為2年、4年。

「電動輪椅」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建議將「電動輪椅-A款(折疊型或輕便行動力底座)」補助金額調整至60,000元。

部分採納

  1. 輔具補助金額之訂定係參考歷年核銷資料及蒐集市售產品資訊。
  2. 參採外界建議,修正「電動輪椅-基礎型」(預告版本為「電動輪椅-A款《折疊型或輕便行動力底座》」)最高補助金額為50,000元。

「擺位系統-曲面適形輪椅背靠」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建議將「擺位系統-曲面適形輪椅背靠」補助規定補助金額調高至15,000元。

部分採納

  1. 輔具補助金額之訂定係參考歷年核銷資料及蒐集市售產品資訊。
  2. 參考外界建議,修正最高補助金額為13,000元。

「髖矯具」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髖矯具每5年申請1次,建議針對18歲以下兒童縮短申請年限。

採納

預告草案版本已針對18歲以下成長需求,訂有18歲以下經評估卻有更換之需求者,得2年申請補助1次。」之規定,且於本次修正。

「推車」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推車B款補助最高12,000元,建議對有特殊需求使用者提高補助金額。

採納

  1. 輔具補助金額之訂定係參考歷年核銷資料及蒐集市售產品資訊。
  2. 參考外界建議,修正「推車-擺位型」最高補助金額為28,000元。

「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有關「申請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者,除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外,其年齡須為25歲以下,另限制脊柱側彎診斷為20度以上者。評估時須提供放射影像或出示經骨科、復健科專科醫師根據放射影像開立註明脊柱側彎角度之診斷證明書佐證。」之規定,建議刪除年齡的限制。

不採納

  1. 「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適合發育期脊柱及周邊軟組織仍具有柔軟度可以矯正者,多數人18歲骨骼發育成熟定型,矯正效益不大,但考量身心障礙者有些發育較慢,因此年齡提高至25歲。
  2. 25歲以上骨骼發育成熟定型,脊柱矯正效益不大,若仍有使用背架需求,應改用項次「脊柱矯具-支持性背架(量身訂製型)」給予脊柱支持以防止惡化,因此維持年齡須為25歲以下之規範。

「聽書

機」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建議刪除保固(含維修)年限及限制輔具須同時支援TXT、DOC、PDF等電子書格式等規定」。

部分採納

  1. 考量坊間廠商多數保固1年,如規範廠商提高保固年限,可能造產品選擇性變少,因此回歸由消費者負起選擇責任,因此刪除保固年限要求。
  2. 考量PDF電子書格式設定問題,容易造成朗讀困難,且部分聽書機無支援此功能,因此刪除對支援PDF電子書格式的要求,但保留支援TXT或DOC格式。

「點字觸摸顯示器」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建議刪除保固(含維修)年限及須具備個人電腦、平板或智慧型手機等配備等規定」。

部分採納

  1. 考量坊間廠商多數保固1年,如規範廠商提高為保固年限,可能造成產品選擇性變少,因此刪除保固年限要求。
  2. 有關「申請者須具備個人電腦、平板或智慧型手機等配備」之原意並非要求申請者需具有3C設備所有權才符合,為清楚說明,修正為「申請者須具備個人可使用之電腦、平板或智慧型手機等配備」。

「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建議刪除可支援點字觸摸顯示器及須具備個人電腦螢幕之規定」。

部分採納

  1. 目前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產品皆可支援點字觸摸顯示器,且亦規定點字觸摸顯示器及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同時申請視為補助一項次,因此「可支援點字觸摸顯示器」維持不修改。
  2. 目前一般電腦基本配備都會有主機、螢幕、鍵盤才能操作,但視覺障礙者使用電腦樣態太多,不一定需要螢幕或鍵盤,可以螢幕報讀軟體或點字觸摸顯示器取代,爰修正為「申請者須具備個人可使用之電腦基本配備」。

「視障用螢幕放大軟體」補助規定

第四條附表

規格或功能規範幾乎得由MacOS或Windows內建具備之功能完成,其必要性、補助金額及規格內容仍有商榷之虞

不採納

考量視障者視力狀況不同,確實需要螢幕放大軟體協助,且查現行免費軟體內建程式仍有限制,不利於長時間使用電腦之視覺障礙者,爰維持該補助項目之規定。

申請補助程序

第十六條

建議放寬限制為「購買輔具在申請提出之前者,不予補助」。

不採納

有關申請補助程序須經申請、核定後再購買,係為避免部分民眾於資格不符之狀況下,誤以為可獲補助而購買輔具,進而造成與輔具供應商間之爭議,並使有限補助資源可充分發揮效益,爰維持修正條文。

新增項目

建議新增智慧環境控制裝置(如:自行開門、開燈、電源控制)、汽車舉升臂、居家用照顧床的扶手(開門)式護欄」

 

不採納

考量整體修法作業時效,本次所建議新增品項不予納入;惟因應科技發展,未來將定期檢討補助規定,並縮短檢討時程,並將研議建立讓新品項納入補助之申請管道等相關機制。

補助金額

  1. 最高補助金額應該依照身心障礙者的嚴重程度,所需要的輔具金額做出調整,如果需要專案處理,請中央政府提出辦法,讓縣市政府得以依循。
  2. 建議要依據物價調整補助金額。

不採納

  1. 各項輔具補助金額之訂定係參考歷年核銷資料及蒐集市售產品資訊。部分項目之補助金額係以組合方式加疊,身心障礙者可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2. 未來將縮短檢討法規時程,以回應身心障礙者多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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