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預告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Subsidy Method for Certification Fee of TAP Rice", "Subsidy Method for Certification Fee of Grains and Special Crops, Vegetables and Fruits of Tracea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Subsidy Method for Certification Fee of TAP Bee Products"
發布於
2024-07-16
截止於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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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廢止機關:農業部。
二、 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 廢止理由:隨農糧類產銷履歷驗證面積逐漸增長,按不同類別辦理補助之方式,易造成農產品經營者困擾,故整併並預告訂定「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費用補助方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爰預告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以利產銷履歷驗證制度推動順暢及確保相關補助方式之一致性。
四、 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 )及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fa.gov.tw )。
五、 本案係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屬配合其他法規廢止,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農業部農糧署。
(二)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號。
(三) 聯絡人:朱視察。
(四) 電話:049-2332380分機1027。
(五) 傳真:049-2341116。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陳駿季
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等原規定(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農業部已於113年8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農糧字第1131109507號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Subsidy Method for Certification Fee of TAP Bee Products" (aboli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2nd, Augus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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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預告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農糧字第1131109246號主 旨:預告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農業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三、廢止理由:隨農糧類產銷履歷驗證面積逐漸增長,按不同類別辦理補助之方式,易造成農產品經營者困擾,故整併並預告訂定「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費用補助方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爰預告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以利產銷履歷驗證制度推動順暢及確保相關補助方式之一致性。四、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fa.gov.tw)。五、本案係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屬配合其他法規廢止,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農業部農糧署。(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號。(三)聯絡人:朱視察。(四)電話:049-2332380分機1027。(五)傳真:049-2341116。(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駿季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等原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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