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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農業部漁業署

預告「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草案

發布於 2017-03-14 截止於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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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農漁字第1061325311C號
主  旨:預告訂定「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公告」專區,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政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 電話:(02)2383-5857。

(四) 傳真:(02)2332-7536。

(五) 電子郵件:weihsiang@ms1.fa.gov.tw

主任委員 林聰賢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漁業署 2017-06-13

綜整回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106)年5月25日召開「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草案)及「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管制措施」(草案)公聽會,該次公聽會經主持人統整結語簡述如下:

 

一、與會人員一致體認珊瑚礁生態系生物多樣性高,為維護沿近海資源永續利用,確實有強化管理措施及落實資源保育之必要。

 

二、有關潛水器及魚槍管制措施部分,請漁業署彙整與會者之意見,在有效管理之前提下進一步研究分析,作為後續研擬管制措施的參考。

農業部漁業署 2017-05-06

綜整回應:

一、魚槍打魚的對象魚種,都是珊瑚礁魚類,對珊瑚礁生態傷害極大。93年交通部訂定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就規定不准潛水用魚搶打魚,由於該規定已於去年修正刪除,農委會為保護珊瑚礁魚類生態,因此預告「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草案。

 

二、該草案對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在原住民地區可以用合法魚槍打魚。另對漁船鏢旗魚漁業及使用魚鈎協助釣獲大型魚類上船者也排除適用。 


三、目前警政單位核發魚槍執照共有4,473支,其中一般民眾有3,335支,漁民身分有833支,原住民身分有305支。另漁政機關已自78年起不再核發潛水器漁業執照,漁船出海作業不允許潛水捕魚。 


四,該規定草案預告期限至5月15日,針對預告期間各界提出支持和反對意見均有,漁業署已蒐集彙整各方意見,並預定在5月22日至5月26日該週選取一天,邀請支持及反對該措施的團體、民意代表、專家學者、縣市政府、漁會召開公聽會。

農業部漁業署 2017-04-21

綜整回應:

一、魚槍非屬漁業經營許可項目,且對珊瑚礁魚類傷害極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預告訂定「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平臺上民眾留言表示魚槍打漁屬傳統漁法之一種,禁止魚槍打魚影響漁民生計,剝奪合法持有魚槍民眾採捕水產動物之權利。漁業署說明,目前中央及地方漁政機關均未核發以魚槍經營漁業之執照,農委會預告「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係為保護沿岸珊瑚礁魚類,漁民應依所領取執照種類來經營漁業,禁止魚槍捕魚並未影響漁民生計。

 

二、魚槍打魚是不健康的

  1. 對人體不健康:魚槍採捕水產動物過程常配合潛水活動進行,因採捕位置、水中停留時間長短、在返回水面過程中缺乏適當之減壓處理等因素,易導致採捕人員得到潛水夫病,影響身體健康及性命安危。農委會不鼓勵漁民用傷害健康之方式捕魚。
  2. 對生態系不健康:珊瑚礁生態系物種多樣性高,然族群個體量少。珊瑚礁魚類大部分對岩礁依存性高,具有地域性且行動緩慢,因而容易捕獲。一般均利用魚槍在珊瑚礁區或礁岩區採捕高經濟價值魚類,漁獲選擇性高,採捕壓力易集中於特定魚種上,不利資源再生,長期下來不利於珊瑚礁生態系之生物平衡及維持。
  3. 魚體不健康:使用魚槍打魚,於魚體型成穿刺孔洞(如附圖),外界有害物質、病菌等易藉此進入魚體造成汙染,加速腐敗速度,降低漁獲物之保存期限,有食品安全之虞。

 

三、政府自93年起即規範潛水活動不得攜帶魚槍射魚及採捕海域生物

內政部於91年10月2日訂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民眾、原住民及漁民得申請魚槍,並於許可執照上敘明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漁業法」之規定;交通部於93年依「發展觀光條例」公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已明訂「從事潛水活動者,不得攜帶魚槍射魚及採捕海域生物」,即從事潛水活動不得使用魚槍射魚。考量交通部已於105年3月18日修正刪除「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規定,目前魚槍之使用實有加強管理之必要,農委會已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作為檢討修正之參考。

 

附圖:魚槍打魚所造成魚體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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