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並預告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Types of Food and Their Production or Manufacturing Areas in Japan Whose Imports Are Suspended" and for the abolition of temporary termination of customs clearance of food products imported from regions affected by radiation pollution in Japan
發布於 2022-02-08
截止於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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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並預告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及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及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及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 「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如附件一及「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如附件二。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個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209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22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附件(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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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2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0359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temporary termination of customs clearance of food products imported from regions affected by radiation pollution in Japan (aboli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1st, February 2022)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2-02-21
綜整回應:
綜整回應:111 年 2 月 8 日預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並預告廢止「公 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本部回復意見: 本草案於 111 年 2 月 8 日至 111 年 2 月 18 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 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
【提問類】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法規適用疑義
貴署您好,因當時時空背景下,中央宣布禁止進入的同時,各縣市也都有對應的食安自治條例明確規範,政策如欲調整會跟現行地方自治條例有牴觸的情形,可能也要像之前一樣,屆時需一併向業界說明相關配套如何因應
以上 謝謝
感謝您對我國食品安全衛生之關心及建議。
我國政府將秉持科學實證、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與安心原則,以「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食安把關」三原則,及「『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品項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要求提供雙證( 輻射證明及產地證明) 、福島等五縣食品於邊境逐批檢驗」三配套,積極建立完整食安管理,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法規適用疑義
請訂定標示法規規定,一、餐飲業等供飲食場所,使用日本原料、食品、產品,必須於販賣之地點,以顯著方式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名。二、加工食品製造及販賣業者,生產或販售含日本原料之食品,必須於產品包裝上,標示該食品原料產地至都、道、府、縣名。三、所稱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原產地,指其生育或養殖地,但不指其進行加工或實質轉型所在地。政府不應放任餐廳等供飲食場所不須強制標示食品及食品原料原產地至都、道、府、縣,以及對加工食品所含原料產地之都、道、府、縣沒有掌握,且沒有法律依據。在沒有做到要求強制性標示,或是不容易做到的情況下,就應加強限制,訂定完整的管理辦法,而非現在就放寬管制不易的產品。
投信者:非核
感謝您對食品安全的關心,就您的意見說明如下︰
標示原產國為日本之包裝食品: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其產地至都道府縣,其標示內容應與其證明產地之文件相符。
標示原產國為日本之散裝食品:應以卡片、標記( 標籤) 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辦明之方式標示其產地至都道府縣,其標示內容應與其證明產地之文件相符。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倘宣稱為日本食材:應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 標籤) 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辦明之方式標示其產地至都道府縣,其標示內容應與其證明產地之文件相符。
關於產品產地認定,請參酌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47 )
我國政府將秉持科學實證、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與安心原則,以「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食安把關」三原則,及「『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品項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要求提供雙證( 輻射證明及產地證明) 、福島等五縣食品於邊境逐批檢驗」三配套,積極建立完整食安管理,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建議類】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法規
建議
應將 「一、(二)下列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之日本食品,停止輸入查驗」之條文全數刪除,以免造成武斷的貿易歧視與障礙。
感謝您對我國食品安全衛生之關心及建議。
我國政府將秉持科學實證、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與安心原則,以「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食安把關」三原則,及「『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品項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要求提供雙證( 輻射證明及產地證明) 、福島等五縣食品於邊境逐批檢驗」三配套,積極建立完整食安管理,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法規
建議
勿再不科學地傷害台日關係了。應將 「一、(二)下列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之日本食品,停止輸入查驗」之條文全數刪除。
法規
建議
完全沒必要特別針對特定品項,歐盟就沒這樣做。
法規
建議
開不開放要依據科學
應將 「一、(二)下列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之日本食品,停止輸入查驗」之條文全數刪除,以免造成武斷的貿易歧視與障礙
法規
建議
不應該針對特定品項繼續限制
台灣如果這樣搞一定進不了 CPTPP
法規
建議
請按照國際標準制定規則
法規
建議
回歸科學可檢測的數值標準 , 很棒 . 加油加油 !
感謝您對我國食品安全衛生之關心及建議。
我國政府將秉持科學實證、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與安心原則,以「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食安把關」三原則,及「『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品項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要求提供雙證( 輻射證明及產地證明) 、福島等五縣食品於邊境逐批檢驗」三配套,積極建立完整食安管理,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法規
建議
請參考歐盟與美國制定的規則,不要使用比「國際標準更嚴格」來設置貿易障礙。
法規
建議
請按照國際標準制定,避免被誤會而造成不當貿易障礙。
法規
建議
第一點第(二)項增列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之水產品、飲用水 / 礦泉水、茶類、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穀類調製品停止輸入查驗。日本厚生勞働省限制流通品項只禁止部分水產品,且高風險的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穀類完全沒有禁止,只禁止福島縣的原奶,日本不僅未公布日方檢驗數據,也沒有考慮到特殊族群,台灣不宜僅僅參照日本厚生勞働省限制流通品項及規劃之第一點第(二)項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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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並預告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064號主 旨:預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並預告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及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及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三、「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如附件一及「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如附件二。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個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209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22(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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