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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附表1修正草案、「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and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Animal Products"

發布於  2017-07-28  截止於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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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衛授食字第1061302079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000轉7319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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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10-05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6年7月28日至9月26日預告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將納入考量,作為後續法規修正評估之參考。

感謝各位網友的留言,我們彙總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農藥標準緩衝期

長官好 !
敝司為冷凍農產品、罐頭農產品之輸入業者。
許多農產品「1年僅有1次產期」,
為季節性栽種、收成,
因此敝司與國外供應商下訂單時,
必需以「年度訂單」方式下單,。
此時,
訂單皆要求國外供應商必須符合台灣現行之農藥殘留容許標準。
然而,
目前衛福部有關法令規章等等的預告修訂,
給予業界之緩衝期限只有60天,
對於季節性的農產品來說是無法因應的。
所有訂單皆以符合當時的農殘標準簽約,
若在還不到下一年度的產季前,
就將農殘容許量標準進行變更,
業界確實是無法因應的。
因此,
是否能將農藥殘留容許標準修正之相關公告,
其緩衝期拉長至1年以上,
以符合實際情況。
感激不盡!

  1. 本次預告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刪除農藥安殺番(endosulfan)之殘留容許量,由於斯德哥爾摩公約明列農藥安殺番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3年起禁止使用該農藥,故刪除農藥安殺番於各蔬果農產品及動物源產品之殘留容許量,世界各國包括美國、歐盟、日本、澳洲均已禁止使用。
  2. 本部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係配合前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使用農藥之情形,適時進行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禁限用農藥措施,經農藥殘留監測等情形之整體評估後,會適時通知本部修正或刪除相關農藥之殘留容許量,實際上已提供相關緩衝期。
  3. 有關「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修正,均依程序提供適當評論期,各界如有具體修正建議,可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供研議,以共同維護食品安全及保障業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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