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Food Businesses Shall Obtain the Certification of Sanitation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發布於
2017-08-04
截止於
20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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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衛授食字第 1061102406 號
主 旨:預告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八條第五項。
三、「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 http://www.mohw.gov.tw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www.fda.gov.tw )之「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8000 轉 7154 。
( 四 ) 傳真: (02)2787-7023 。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陳時中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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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10-17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6年8月4日至10月3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相關公告事宜。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不明
與草案無相關性
各國共同貶值 各代分層給利息 可以發錢了 比例一樣 很難不一樣
有關分層利息相關的規定,很抱歉這部分業務若想給予建議,煩請提供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上金管會官網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參考相關法規資訊,有建議或問題網頁上亦有聯絡方式,以上資訊供參。
採認國際驗證
其他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本公司為食品製造業者,又以外銷為主(歐、美、日...),因應國際貿易需求,早已由優質驗證公司(SGS)稽核取得國際性系統驗證資格:e.g. FSSC 22000、ISO 22000、HACCP、ISO 9001...,其中FSSC 22000又為GFSI認可,整體產品之品質與生物性、物理性、化學性之安全管控(e.g.危害管制(分析)、過敏原、防恐(護)、摻假…)均依相關標準之條文制定相關文件與紀錄,因此外銷至全球(尤其先進國家)都很順利,請教:是否可以以已取得GFSI認可之FSSC 22000取代”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依據105年3月11日公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L0040132)規定,目前並無採認相關自願性驗證方案,因此食品業者申請食品二級品管驗證,仍請依現行程序辦理。
另食藥署刻正研擬相關配套以探討採認國際制度之可行性,審慎研議將採認制度納入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中。
驗證相關程序
其他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
Q1:是否只能選擇食穀所或食研所來取得 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Q2:層級要求到什麼標準呢?HACCP或ISO22000或國際的FSSC、BRC?
本公司屬於第三類別-草案中第二條第五項-(五)除前四款外,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品製造、加工及調配業者;未包括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業者。
若是依照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作業程序(105年5月13日公佈),
並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我們是否就可以委託該驗證機構協助驗證取得該證書呢?
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係由通過食藥署認證之驗證機構執行,目前通過認證之驗證機構為財團法人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及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係指對工廠進行GHP或HACCP的系統性驗證,若工廠內生產製造之業別未受法規強制要求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則針對廠內GHP進行系統性驗證;若工廠內生產製造之業別受法規強制要求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如水產品、肉品、餐盒、乳品加工食品製造業),則執行GHP及HACCP系統性驗證。
驗證流程係為食品業者持工商憑證,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驗證資訊系統(FACS)申請驗證,會由系統隨機指派驗證機構,進行後續的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等驗證流程,待驗證通過後由驗證機構發予業者驗證證明書。
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相關資訊,可上食藥署網頁www.fda.gov.tw/TC/site.aspx?sid=7886 查詢。
採認國際驗證減少重複稽核
其他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
其實有用心經營的廠商大多都有申請相關驗證,如FSSC22000、ISO22000、HACCP、CAS、TQF,而且FSSC22000、ISO22000等都是國際通用認可的,HACCP也早已在特定產業強制實施,故實在不明白為何政府不將現有施行的相關驗證或官方稽核做整合,卻還要多花人力物力、疊層架屋做此驗證?
朋友圈流傳:「現在食品業的利潤低的跟什麼一樣,可是被管的跟做毒品一樣」,故希望政府能將金錢、物力、人力真的正確的用在刀口上,讓食品業整體變更好。
正規經營的廠商每年要應付許多稽核,包括政府單位、客戶、驗證,另外還要將原物料及成品委外檢驗,若將這些花費認真算起來已經破百萬,對一般正規工廠來說成本壓力真的很大,現在這個草案對我們工廠來說每年還要多約10萬元成本,但卻不太可能增加成品售價;反觀非正規的廠商,不但不用被稽核驗證,也不會檢驗產品,所以產品可以用較便宜的價格進入市場,如此就很可能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狀況。因此,個人認為政府應該關注在整合利用原本暨有資源(中央及地方)來輔導小型工廠、店家或攤販,且不要收取昂貴費用,畢竟許多人創業已屬不容易;另外,並應加強追查地下工廠。
食藥署刻正研擬相關配套以探討採認國際制度之可行性,審慎研議後續子法規修正;另,食品二級品管屬強制性系統驗證,與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屬性不同(如CAS及TQF),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要求驗證機構須利益迴避與資訊系統進行隨機派案之公正性及獨立性與自願性驗證制度不相等,故目前無相互採認。
食藥署為協助業者縮短申請外銷英文衛生證明之時程,已於106年9月14日修訂相關流程,增列採認二級品管驗證證明書取代實地查核,並自10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採認者可調降申請費用及減少申請所需時間。相關內容請上食藥署網頁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9686查詢。
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之建議,待擬修正相關法案時納入審慎研議。
食藥署每年持續執行輔導及訪視計畫,協助各式業別業者精進符合法規;另,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係依食安法強制要求,由第三方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確認業者法規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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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衛授食字第1061102406號主 旨:預告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三、「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8000轉7154。(四)傳真:(02)2787-7023。(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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