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8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of Interest of Personal House Loan of Affiliated Area of Catastrophe and Governmental Replenish of Interest of the Remaining Balance of Personal House Loan"
發布於 2018-03-05 截止於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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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台內營字第10708019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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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2條、第8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1第2項。 三、「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2條、第8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745 (四) 傳真:02-8771289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屬配合其他法律作單純文字修正,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1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葉俊榮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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