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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大陸委員會

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二」

發布於 2021-09-08 截止於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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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大陸委員會。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ac.gov.tw)「主管法規」下「法規預告專區」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次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大陸委員會法政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7樓。

       (三)電話:(02)2397-5589分機5014。

       (四)傳真:(02)2397-528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總說明

       鑒於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事件愈趨頻繁,除透過臺灣在地協力者外,亦藉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且實務上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違法來臺投資,刻意規避我法律規範,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為有效遏阻此等違法行為,爰擬具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

下載全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機關回應

大陸委員會 2021-11-10

民眾提問:(谷忠澄)(11/5)

一、為進一步防範「假外資(含假港資)」、真陸資」、陸資人頭等陸資迴避審查,違法來臺投資、從事相關業務或科技挖角、竊密等不法行為,本會研擬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等條文修正草案,已於9月9日至11月8日完成法規預告程序。

二、謝謝臺端於「眾開講」所提相關建議,將納入後續參考。

大陸委員會 2021-11-04

民眾提問:(谷忠澄)

有關臺端表示「法人代表為法定許可形式但條文卻未將法人代表之責任義務列為考量,肇因條文有與現行公司法規範有部分事權競合」一節,為避免誤解臺端之意見,敬請具體說明本次條文修正草案與公司法哪條有部分事權競合情形,以利本會參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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