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First Batch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Should Report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Annually" and "Second Batch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Should Report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Annually"
發布於 2019-03-14 截止於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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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環署空字第1080017048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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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二公告已整併至「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草案規範之,爰配合辦理廢止預告。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考量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相關法規有儘速修訂之必要,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210
(四) 傳真:(02)2381064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廢止總說明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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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 環署空字第0910092542號 |
主 旨: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私場所具有之任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達下列規模之一者,應自九十三年起,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
(一) 氮氧化物達四十公噸以上。
(二) 硫氧化物達六十公噸以上。
(三) 揮發性有機物達三十公噸以上。
(四) 粒狀污染物達十五公噸以上。
二、申報方式採網路申報登錄,自九十二年四月起按季於每年四、七及十月月底前上網登錄全廠(場)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於隔年一月底前完成前一年排放量之申報。
署 長 郝龍斌
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廢止總說明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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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 環署空字第0920078118號 |
主 旨: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公私場所具有任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達下列規模之一者,應自九十四年起,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
(一) 氮氧化物達五公噸以上未達四十公噸。
(二) 硫氧化物達十公噸以上未達六十公噸。
(三) 揮發性有機物達五公噸以上未達三十公噸。
(四) 粒狀污染物達十公噸以上未達十五公噸。
二、申報方式採網路申報登錄,自九十三年四月起按季於每年四、七及十月月底前上網登錄全廠(場)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於隔年一月底前完成前一年排放量之申報。
署 長 張祖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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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8年6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