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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草案

發布於  2025-03-04  截止於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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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402 留言 3 已關注

主旨: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院臺規長字第一一二五0二一一二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網址:https://www.hp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三、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國民健康,避免電子煙、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持續於市面流通,並遏止網際網路之刊載與傳播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次日起7日內於前開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888轉612,李小姐。
(四)傳真:(02)2522062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國民健康,避免電子煙、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持續於市面流通,並遏止網際網路之刊載與傳播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

機關回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25-03-13

為利社會各界充分評論及表達相關意見,使修法更為周延,本案預告期間自114年3月4日起,延長至114年3月18日止(共計14日)。

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88109a28-c658-4383-9448-971027a2ad7f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26-07-08

綜整回應:

《眾開講》行政院法令草案預告網友意見綜整回應表

本草案於114年3月4日至3月18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本案並已於115年6月2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發布內容請見:(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6eb54501-6703-4b4e-9635-7b2c4e9610b3)。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說明參採情形及原因如下:

(一)提問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催促加熱菸健康風險評估或上市

預告版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

 

國外都可使用加熱菸,加熱菸顯然比傳統菸品沒有味道,很多外國人都有在使用,審查進度一直拖,實質根本是禁止,是落後政策且影響觀光,為什麼儘速審查開放?

考量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涉及人民權益及公眾健康,衛生福利部聘毒理學、臨床藥理、成癮、公共衛生等領域專家,組成審查會,建立專業與實證兼具之審查原則及相關作業流程,逐一品項審慎審查。對於審查過程,衛生福利部並無預設立場及時程,並已於1147月底核准通過2家業者14品項加熱菸及4款組合元件。

海關查扣銷毀作業

預告版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

 

沒入的話可否交由海關直接銷毀,衛生局均須至關口點交,人力無法負荷。

行政院版修法草案輸入行為已涉及刑罰,警察、檢調機關將予沒收,至入境旅客行政罰部分依照第42條之1規定亦得由查獲機關沒入銷毀。

中央地方及執法權責

預告版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

 

中央權責為何,網路稽查頻率超過衛生局負荷,請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規定。

中央已透過與數發部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合作進行網路巡察,並針對境外網站即時限制瀏覽。行政院版草案已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經營之網路服務有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違法情事(以下稱違法資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適當管理措施;網際網路業者應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其為實施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管理措施及依風險管控機制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其經主管機關通知有違法資訊時,應於期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就其業務上或系統中留存之違法資訊、網頁資料、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負保存及提供主管機關調查之義務,並定明相應罰責。另於特定情形下,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期限內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違法資訊;相同違法資訊以更換網域名稱、網址或其他技術上足生相同規避效果之方法再次出現者,主管機關得再通知上開業者依限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該違法資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就其業務上或系統中留存之違法資訊、網頁資料、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負保存及提供主管機關調查之義務,並定明其相應罰責;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法協助執行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

預告程序過短及未有公聽會程序

預告版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

 

菸害防制法預告期只有7天,行政單位想縮短,合理嗎?

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國民健康,避免電子煙、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持續於市面流通,並遏止網際網路之刊載與傳播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未來如有充分時間,將公告60日。

 

(二)建議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持有、沒入及其罰則

預告版草案:草案第26條、第32條、第37條及第40

 

行政院版草案: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所定事項之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物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或第十二條所定事項之調查,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持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持有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二條之一 依本法查獲之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

應全面禁止「持有」電子煙與類菸品,目前未禁持有,學校端管理困難,執法單位無法對持有者進行查緝與沒入銷毀。

參採

行政院版草案已增訂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定明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之罰責,並提高使用類菸品、其組合元件之法定罰鍰額度,及查獲之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

網際網路管理機制

預告版草案:草案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3,以及第30條之1

 

行政院版草案:

第十五條之一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下併稱網際網路業者)於網際網路資料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違法情事(以下簡稱違法資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適當管理措施。

網際網路業者應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

網際網路業者因實施第一項管理措施,或依前項風險管控機制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網際網路業者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網際網路業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有違法資訊時,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限制瀏覽或移除該違法資訊。

網際網路業者就其業務上或系統中留存之前項違法資訊、網頁資料、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自收受前項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保存一百八十日;主管機關通知提供該等資訊、資料時,應予提供。

第十五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違法資訊:

無從知悉違法資訊之網際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第五項之通知。

違法資訊所涉違規情節重大,為避免犯罪、危害擴大或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網際網路業者未依前條第五項規定,於收受主管機關通知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

違法資訊經依前項規定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後,以更換網域名稱、網址或其他技術上足生相同規避效果之方法再次出現者,主管機關得再通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收受通知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該違法資訊。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就其業務上或系統中留存之前二項違法資訊、網頁資料與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自收受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保存一百八十日;主管機關通知提供該等資訊、資料時,應予提供。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能證明技術上無期待可能性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之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科學技術發展主管機關應依法協助執行。

第三十條  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網際網路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但網際網路業者已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項所定準則,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適當管理措施者,不予處罰:

一、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各款廣告之一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第三十一條  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三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網際網路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

二、網際網路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六項規定,未依限保存資訊、資料,或未依主管機關通知提供資訊、資料。

三、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

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本文規定,未依限保存資訊、資料,或未依主管機關通知提供資訊、資料。

網路廣告氾濫,未要求平台主動監測,電子煙違規銷售依然猖獗,應規範業者落實管理,部份意見指出執法面應兼顧落實網際網路管理及技術可行性。

參採

行政院版草案已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經營之網路服務有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違法情事(以下稱違法資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適當管理措施;網際網路業者應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其為實施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管理措施及依風險管控機制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其經主管機關通知有違法資訊時,應於期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就其業務上或系統中留存之違法資訊、網頁資料、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負保存及提供主管機關調查之義務,並定明相應罰責。另於特定情形下,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期限內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違法資訊;相同違法資訊以更換網域名稱、網址或其他技術上足生相同規避效果之方法再次出現者,主管機關得再通知上開業者依限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該違法資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就其業務上或系統中留存之違法資訊、網頁資料、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負保存及提供主管機關調查之義務,並定明其相應罰責;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法協助執行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

加重罰則,針對販售含毒電子煙採刑罰

 

預告版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第25條之1、第25條之2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造或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查獲物件數一千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一百公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查獲物件數一百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十公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前項之罪,除依各該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罪所定罰金五倍以下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其防止義務者,不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之二 入境旅客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隨身攜帶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其查獲物件數五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五百公克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一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期待加重罰則以達嚇阻效果,尤其針對販售含毒電子煙者應比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7年以上徒刑,最重無期徒刑,並科罰1億至5億元,確保嚴懲毒品電子煙供應鏈。

參採

為回應社會對於控制毒駕之期待,行政院版草案修正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處罰為刑事罰,並依查獲物件數及總淨重,分級處罰;增訂處罰未遂犯及法人或自然人雇主之併罰罰金規定,以強化對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供應鏈之管制。另考量部分國家或地區並未禁止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少量上開物品之情形,惡性較低,故先處以行政罰。其經處罰,一年內再違反者,再處以刑事罰。

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預告版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第45條之1

第四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製造、輸入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得酌予獎勵;查獲該等違法情事之查緝機關,亦同。

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於訴訟程序,亦同。公務員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前二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與查緝機關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要有檢舉獎金,也要有查緝獎金。

 

參採

行政院版草案已增訂檢舉查獲製造、輸入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之獎勵機制。

戒菸教育未包含「類菸品」行為

預告版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

 

對戒菸教育的規範沒包含到使用「類菸品」行為。

參採

未滿二十歲之人使用、持有類菸品,後續將配合修正「戒菸(煙)教育實施辦法」將類菸品危害等明確納入戒菸(煙)教育內容,以使相關單位得依法落實戒菸(煙)教育。

調漲菸捐及菸稅

預告版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

 

菸捐金額調整,但現在已經15年未漲,進物價上漲非常高,但菸品價格沒有漲,代表它相對變便宜了,我國應該按部就班、適度對菸捐進行調整,並可為預算增加來源。

不參採

課徵菸品稅捐,是為達以價制量、降低菸品消費,保護國民健康的效果,整體菸害防制策略應思考「以人民為本」、「社會和諧」、各項影響因素及搭配價格及非價格策略共同推動,才能有效降低民眾對菸品之使用。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進行評估,審慎研議。

全面禁菸

預告版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

 

既然吸菸對健康不好,為什麼不全禁。

不參採

針對菸害議題,國際間確實陸續出現不同菸害防制作法,各國也依其國情、社會背景與公共衛生需求採取相應措施,全面禁菸影響甚鉅,仍須與社會各界充分溝通,未來將在兼顧國人健康、社會共識及執行可行性的前提下審慎研議,以精進我國菸害防制策略。

開放電子煙、應採減害政策

預告版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

 

國際研究結果顯示電子煙健康風險較紙菸低,應遵循國際趨勢開放。

不參採

電子煙嚴重影響青少年大腦發育,並具有潛在致癌風險,短期使用即可能改變DNA,並造成「電子煙相關肺傷害」(EVALI),亦有使未成年者產生使用菸品之認知,進而提高提早接觸菸品之可能性,其煙霧也會對第三人造成二手煙或三手煙危害,WHO已強調,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及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對健康皆有害,而電子煙的危害不僅限於使用者本人,其產生的二手氣霧同樣含有毒物質,會危害周遭非使用者的健康。此外,若兒童不慎誤食外洩的電子煙油,將面臨嚴重的尼古丁中毒甚至致死風險。同時,電子煙設備亦屢次傳出鋰電池故障引發的起火或爆炸意外,導致使用者顏面或身體受到嚴重燒燙傷與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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