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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quirements for Exemption from Inspection Application for Import of Food and Related Products and Their Applicable Custom Codes"

發布於 2020-07-15 截止於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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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715
衛授食字第1091300955

主  旨: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三、公告內容如下:

  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價值、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其於輸入時,應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 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輸入產品供自用,代碼:DH000000000001內容如下:

1、輸入食品,其價值及數量同()

2、輸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價值、規格及數量同()

() 輸入食品供個人自用,代碼:DH000000000002,內容如下:

1、錠狀、膠囊狀食品:每日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2、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每日合計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 六公斤 以內。單項產品屬粉狀者,每人每年輸入量不得超過 三十公斤 ;單項產品屬液態者,每人每年輸入量不得超過 二百公斤

3、其他食品:每日合計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 六公斤 以內。

()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 輸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代碼:DH000000000005

() 前述單一項次係指品名、材質、廠牌、製造廠及產地應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

() 食品添加物及香料,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27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r98641006@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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