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Certain Amount Stipulated in Paragraph 1, Article 45-4 of the Customs Anti-smuggling Act"
發布於 2018-07-02 截止於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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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台財關字第10710143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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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一定金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財政部。 二、訂定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 三、「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一定金額」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論壇」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 電話:02-25505500轉2948 (四) 傳真:02-255081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六)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許虞哲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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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草案) | |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 旨:訂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一定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依 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且處理費用逾新臺幣五千元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 部 長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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