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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 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公告:預告「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一定金額」草案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Certain Amount Stipulated in Paragraph 1, Article 45-4 of the Customs Anti-smuggling Act"

發布於 2018-07-02 截止於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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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628
台財關字第1071014360

主  旨:預告訂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一定金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財政部。

二、訂定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

三、「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一定金額」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論壇」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

() 電話:02-255055002948

() 傳真:02-2550810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許虞哲

 

 

附件

財政部公告(草案)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  旨:訂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一定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依  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且處理費用逾新臺幣五千元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

部  長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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