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tandards for 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2 and 3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 of the Public Health Specialists Act"
發布於 2021-05-13
截止於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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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衛部醫字第 1101660194 號
主 旨:預告訂定「公共衛生師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草案,如附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公共衛生師法 第四條第二項。
三、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所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 https://law.moj.gov.tw/ )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四、本項公告內容草案已於事前徵詢相關團體意見及召開會議討論,考量公告後尚需預留審查應考資格時間,爰縮短預告時間為 21 天。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21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二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6 段 488 號
( 三 ) 電話: 02-85906666#7386
( 四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五 ) 傳真: 02-85907087
部 長 陳時中
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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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7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衛部醫字第1101664527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Standards for 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2 and 3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 of the Public Health Specialists Act"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2th, July 2021)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1-07-14
綜整回應:
一、提議主題:增加食品技師、食品科學與生物技術或生物科技系應考資格 (一)提議內容:在衛生領域及高普考衛生技術考試資格中食品科學與生物技術類 科算是相關羅列之學校,食品技師、食品科學與生物技術或生物科技系的學 生是否也算是相關學系,畢竟;許多食品科學及生物科技畢業之學生,也都 投入諮詢與研究相關工作,由草案附件中認定之學校及科系是否會扼殺了此 兩類學生考試的權利與資格 (二)分析說明:廣義公共衛生工作需要各類專業人員,不限於公共衛生師。 依據公共衛生師法立法說明:公共衛生師法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公 共衛生相關學系」,包括衛生教育、衛生福利、健康管理、環境衛生、健康 產業、健康政策等相關系所。」食品科學系、生物技術系或生物科技系不屬 於相關系所。 (三)研商辦理情形:食品科學與生物技術或生物科技系雖可報考高普考衛生技術 人員。但是不符合公共衛生師法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故未列入「公 共衛生相關學系」。 (四)參採情形:不予參採 (五)後續推動規劃:不予增列 二、提議主題:增列微生物、免疫學等疾病專業人才之應考資格 (一)提議內容: 1.附表一中「流行病學」領域課程名稱,有納入傳染病防治(含「微生物」、 「免疫學」、「寄生蟲學」、「病毒學」、「臨床病毒學」、「臨床微生物 學」、「臨床寄生蟲學」、「微免寄生蟲與實驗」)相關課程,但附表二或 附表三卻無表列相關學位之專業人才。 2.近兩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國人對於流行病之相關防治意識亦提升不少, 且疫情升發生之初及當下,均需依賴微生物或病原防治相關專業人才,於公 共衛生端提供專業建議,以防堵疫情擴散。 3.建議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 學程,納入微生物、免疫學等疾病防治專業人才,如:臺灣大學醫學院微生 物所碩士、陽明大學微生物免疫所碩士、臺北醫學大學微生物及免疫學系學 士…等(建議請擴大搜尋全台合適之院所)。 (二)分析說明:微生物免疫課程雖納入公共衛生必修18學分範圍,但依據公衛師 法立法說明,公衛師法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學系」, 包括衛生教育、衛生福利、健康管理、環境衛生、健康產業、健康政策等相 關系。」微生物、免疫學相關系所不符合上述公共衛生相關學系, (三)研商辦理情形:微生物、免疫學相關系所不符合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故未列 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 程內。 (四)參採情形:不予參採 (五)後續推動規劃:不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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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194號主 旨:預告訂定「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草案,如附件。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二項。三、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所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四、本項公告內容草案已於事前徵詢相關團體意見及召開會議討論,考量公告後尚需預留審查應考資格時間,爰縮短預告時間為21天。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1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三)電話:02-85906666#7386(四)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五)傳真:02-85907087部 長 陳時中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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