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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of Cable Radio and Television Service"

發布於 2021-06-18 截止於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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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0615
通傳平臺字第11041013301

主  旨:預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三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

() 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6樓。

() 電話:02-33438342

() 傳真:02-23433600

() 電子郵件:juliec@ncc.gov.tw

主任委員 陳耀祥

 

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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