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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7條及第3條附件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7 and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ubsidies From the Private Senior Secondary or Higher Level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Closure Fund to Make Funds Temporarily Available"

發布於  2026-05-04  截止於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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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 臺教技(二)字第1152300617A號

主  旨:預告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7條及第3條附件2。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3條第6項。

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7條及第3條附件2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5772,林專員。

(四)傳真:(02)2397-6941。

(五)電子郵件:norme324@mail.moe.gov.tw


部  長 鄭英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三條附件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5年8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 臺教技(二)字第1152302176A號

教育部令: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7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2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7 and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ubsidies From the Private Senior Secondary or Higher Level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Closure Fund to Make Funds Temporarily Available"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6-07-21

綜整回應:

本部預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及第3條附件2修正草案,有關預告期間民眾建議事項,綜整說明如下:
一、留守人員及教職員工生之權益:
(一)退場學校之留守人員相關勞動權益,除本辦法規範之薪資、保險費及津貼保障外,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該法人應恪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二)另有關退場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權益,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下稱退場條例)第1條明示以「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為立法目的;本辦法第3條另訂協助學生安置相關補助基準;退場條例第22條規定教職員薪資、資遣費、退休金之受償順位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等。

二、墊付基準應重視各校差異並強化經費稽核機制:

(一)為因應退場學校差異性,本次修訂學校停辦後之業務費,放寬墊付基準不以停辦前1個月之20%為限,另考量退場學校維持正常運作及執行解算清算時,偶會衍生特殊或未列於墊付基準之項目費用,現行墊付基準業定有「其他」項目,以彈性因應不同退場學校之實務情形。

(二)有關墊付及補助經費稽核機制,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補助及墊付案件之相關審查機制,同法第5條規定相關文件如有不實,將不予核定;已核定者將予撤銷等。另有關追償機制,第8條規定補助案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2個月內,由申請人檢送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未執行款項以辦理結案;同法第9條規定,墊付案申請人應於學校財團法人清算完結前完成退場基金歸墊事宜。

三、董事工作報酬等相關疑慮:

(一)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退場基金墊付對象為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學校財團法人,該法人之董事係由法人主管機關依退場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選任專家學者及學校原有之專任教職員擔任(下稱公益董事),非原董事會之董事。本次增訂董事工作報酬,係鑑於董事會於決策過程中,公益董事除投入實質出席時間,更須憑藉其專業知能執行業務,為給予較為相當之工作費用,爰增加退場基金得墊付公益董事工作報酬之規定。

(二)前開工作報酬相關支給標準,於本草案修正對照表載明,依「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8條之立法理由,由學校法人視自身財務狀況、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董事參與狀況及專業資格等訂定。另為避免董事重複領取報酬,如董事已領取工作報酬時,應不得再支領出席費,惟仍得核實支領交通費等機制,業有一定規範。

綜上,本辦法及退場條例皆有相關機制,並由基金管理會審議及把關,爰擬維持原修正條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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