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經濟部公告:預告「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of "Regulations for Site Survey and Safety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ly Sensitive Areas"
發布於 2018-07-02
截止於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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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經地字第 1070460361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十一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地質法 第九條第二項。
三、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acgs.gov.tw/main.jsp )「地質法專區」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 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 二 ) 地址: 235 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 109 巷 2 號。
( 三 ) 電話: (02)29462793 轉 219 。
( 四 ) 傳真: (02)29463697 。
( 五 ) 電子郵件: spchiang@moeacgs.gov.tw 。
部 長 沈榮津 公出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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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2018-09-11
綜整回應:
感謝stone君的提議及寫樂君的協助說明。「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已有要求符合地質法之土地開發行為者,個案皆須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對地下水之補注水質及補助水量之影響,以避免地下水補注量減少或水質惡化,促進地下水資源之永續利用。因此有關排水溝、地下管線等設施材質之選用,可由專業技師依個案需求或用途並根據地質條件予以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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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經地字第10704603610號主 旨:預告修正「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地質法第九條第二項。三、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acgs.gov.tw/main.jsp)「地質法專區」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二)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2號。(三)電話:(02)29462793轉219。(四)傳真:(02)29463697。(五)電子郵件:spchiang@moeacgs.gov.tw。部 長 沈榮津 公出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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