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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長期照顧司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1條附件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11 of "Regulations for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Continuous Education Program and Registration Conditions for Long-Term Care Personnel"

發布於  2025-05-21  截止於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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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衛部顧字第1141961260號

主  旨: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

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三)聯絡人:林科員

(四)電話:(02)85906281

(五)傳真:(02)85906090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出國

政務次長 林靜儀 代行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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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長期照顧司 2025-11-25

綜整回應:

一、長照繼續教育課程應由開課單位於課前向認可單位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始得採認。課程如未通過,得向認可單位申復瞭解。
二、本部已核定23家認可單位,量能原則上充足,惟符合條件者仍可申請增列(如:中醫師、諮商心理師、聽力師等職類之法人,如已為具醫事繼續教育認可資格,並為該職類首案申請者),本辦法已明訂申請資格與程序,前述專業學術醫學會如符合本辦法第13條規定,可依現行機制申請,無須修法。另如開課單位辦理之課程和各該專門職業人員依其法規應接受之繼續教育課程性質與本辦法第9條第1-3項課程相近者,可申請積分相互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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