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Mountain Guide Certification"
發布於
2017-11-09
截止於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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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 1060035841A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 第 10 條第 2 項。
三、「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論壇」及教育部體育署網站(網址: http://www.sa.gov.tw ),電子公告欄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二 ) 地址:臺北市朱崙街 20 號。
( 三 ) 電話: (02)87711511 。
( 四 ) 傳真: (02)27514523 。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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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
2018-01-25
蔡及文先生提問
蔡及文先生提問:
訓練機構跟檢定機構應該分開,不可重複。以免有訓練機構藉「有報名就有證」的心態大量辦理山域嚮導訓練、檢定及授證,讓山域嚮導檢定完全沒有鑑別度,甚至比一般大學登山社初級嚮導訓練的程度還差。
回覆:
您好,山域嚮導檢定採檢訓分離,為提升山域嚮導品質,本次法規修訂特別增訂「訓練機構」相關條文;惟新舊法規交替之時,另訂定緩衝條款以為因應:前項所定訓練機構證明文件之核發,自本辦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發布一年後施行;施行前,仍依原規定辦理。
教育部體育署
2018-01-25
新北市山岳協會-嚮導組長提問
新北市山岳協會-嚮導組長提問:
建議,若有依照此資格檢定辦法合格的嚮導同行帶隊發生意外時,可以申請國賠。不然,有點不理解,訂這個辦法的目地在哪裡??
回覆:
您好,本辦法之制定旨在建立山域嚮導之專業技能與專業形象,提升登山運動安全,保護登山運動消費者權益,提升人民對於山域嚮導及政府之信賴感。本辦法旨在管理商業登山,至於意外發生時之法律責任歸屬,需由司法判定,非本法所能規範。
教育部體育署
2018-01-25
陳義元先生提問
陳義元先生提問:
之前2500就沒什人要報名了,過幾年又要重考,現在升到5000元, 請問是希望響導來考試,還是阻礙嚮導來訓練與考試,考了試是日後入園帶隊有保證嗎?有考試跟沒有考試的人,都能一同申請入山入園有什麼差別,還是只是為了避免,日後出了山難被政府單責難,5000元是如何訂價的?
回覆:
考量「勞動部於民國106年9月6日發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 而調整各項檢定費用。
收費標準之指標包括專業項目之考官、場域及人力,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收費之成本效益分析表均已函送財政部審查。
教育部體育署
2018-01-25
brain chen提問
brain chen提問:
個人從高山嚮導變玉山生態嚮導轉保育志工,考健行嚮導4年換證又變山域嚮導3年換證,明年還不知要不要換證,因為有山域嚮導證無用,百害無益例如有山域嚮導證帶隊登山業務過失比無證的一般過失要判的嚴重,另帶隊登雪山一樣要排隊抽籤待遇比不上有原住民身分的高山協作能自由進出,不能入山入園要如何執業?也比不上觀光局考試的領隊嚮導進入國家風景區免購買門票。再者個人其他證照都是一生一證,只有山域證照最短命又善變!過人也認同訓練機構跟檢定機構應該分開,不可重複,為何參加高山型國家公園的教育訓練、WAFA野外進階急救訓練、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北中南山域技能、林務局...的優質教育訓練還沒被教育部認同?多元社會的精神價值何在?
回覆:
您好,目前玉山國家公園的申請資格已增列:雪季期間入園已增設(1) 領隊之雪地訓練證書。(2) 領隊及隊員具雪地登山經驗之能力證明文件(3000公尺以上登山及3天(含)以上長程縱走雪地經驗,須含長程縱走登頂相片兩張,例如:玉山群峰線中的兩座百岳登頂照)及雪攀裝備。
山域嚮導檢定採檢訓分離,為提升山域嚮導品質,本次法規修訂特別增訂「訓練機構」相關條文。
登山業務過失之法律責任歸屬,需由司法判定,非本規定所能規範。
目前已規劃將山難救助志工訓練納入複訓時數,並由相關單位(訓練機構及受認可機構)以「山難救援」領域採計至多8小時複訓認證時數。
教育部體育署
2018-01-25
王淳弘先生提問
王淳弘先生提問:
您好:我是民國95年第一期攀登嚮導員-王淳弘,證號95攀字第0001號,當年我是經過國家考場筆試合格,並全數通過"山域攀岩、溯溪及冰雪地形行進"三項嚮導專業技能檢定合格,成為全國第一位攀登嚮導員,並且以此為榮。 至今12年擔任嚮導及登山教育工作,以專業技能協助他人,並樂在其中,並依規定歷經2次專業課程複訓,使專業證照效期得以展延,現在即將辦理第3次效期展延。 而今新辦法要將攀登嚮導依其專業發展已分類為溯溪、攀岩及雪攀嚮導,並且於新辦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攀登嚮導,仍可擔任攀登嚮導工作,於證書效期屆滿前,應申請換發溯溪嚮導、攀岩嚮導及雪攀嚮導證書,這就好比主辦單位不想再辦"甲級技術士"證照考試了,而要求所有已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必須降級為"乙級技術士"證照,這實在非常沒有道理,且讓人無法接受。 容我建議,要將攀登嚮導依其專業發展已分類為溯溪、攀岩及雪攀嚮導,這部分我樂觀其成,但是既有通過三項嚮導專業技能檢定取得攀登嚮導員者,只需維持專業課程複訓時數規定,證照效期展延即可,不需要也不應該變動其證照類別。
回覆:
您好,本辦法已制訂補救條款,亦即保障現有攀登嚮導證照者,可依據修正條文第二條:「本辦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攀登嚮導者,於證書效期屆滿前,仍可執行原攀登嚮導業務至證書效期屆滿止。證書效期屆滿後,仍擬執行攀登嚮導業務者,應依第十四條規定,經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複訓合格後,分別取得各類嚮導證書。」 進行換證,不會損及您的權益;惟仍需依照第十四條規定進行溯溪嚮導、攀岩嚮導及雪攀嚮導之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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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60035841A號主 旨:預告修正「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2項。三、「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及教育部體育署網站(網址:http://www.sa.gov.tw),電子公告欄選項下。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二)地址:臺北市朱崙街20號。(三)電話:(02)87711511。(四)傳真:(02)27514523。(五)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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