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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Regulations for Review and Approval of Automobile Transportation Operators"

發布於 2020-09-28 截止於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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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924
交路字第1095011804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三、「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部法規/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考量偏鄉交通改善及相關試辦案件適用之需求,故有其急迫性,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路政司。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2349-29002121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郵件:claire0429@motc.gov.tw

部  長 林佳龍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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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0-11-25

綜整回應:

一、本條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新增第44條之2、第44條之3規定,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經營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或由地方政府自行經營,其資本額、車輛及場站、設備,不受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條之2規定之限制,以善用當地資源;另為提升離島或偏遠地區路線客運業者營運調度彈性,提升載客效能,修正第1項第4款,放寬經營該路線,且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使用座位數五人以上小客車為營業車輛。

二、有關建議刪除本條第4567項及修正相關用語部分,本部將納入後續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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