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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體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Foreign Special Professionals with Expertise in Sports"

發布於 2022-10-03 截止於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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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36221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2款。

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國際及兩岸運動組。

(二)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三)電話:02-8771-1479。

(四)傳真:02-8773-1435。

(五)電子郵件:0339@mail.sa.gov.tw


部  長 潘文忠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1年12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49046A號

教育部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自公告日生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Foreign Special Professionals with Expertise in Sports"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6th, December 2022)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體育署 2022-12-09

綜整回應:

鑒於亞運、世運競賽種類多元,非所有運動項目均有相關成績紀錄得比較,且近年奧運開始納入新興運動,許多運動項目我國發展未臻成熟,若以成績紀錄為延攬標準,不一定能延攬具優異技能之人才,爰此,仍維持以客觀名次為採認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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