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草案
發布於
2023-02-21
截止於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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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部網站之「國防消息-公告專區」網頁(網址:http://www.mnd.gov.tw/)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部網站之翌日起14日內(本次修正係為完備動員緊急應變機制,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國家安全,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爰縮短公告期間為14日。),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何陽徵專門委員)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
(三)電話:02-2331-7551、傳真:02-2331-2918、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次修正係為完備動員緊急應變機制,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國家安全,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爰縮短公告期間為14日。
機關綜整回應
國防部
2023-03-09
綜整回應: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條文草案
國防部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草案」-眾開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對民眾意見澄復說明
項次 |
姓名 |
意 見 |
本部回復說明 |
1 |
walker |
一、引用法源錯誤 目前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而非憲法本文第四十三條。建議參考憲法訴訟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立法體例,將草案中第二條、第二十八條有關憲法一詞,修正為「憲法增修條文」。 二、侵害總統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A避免國家遭遇緊急危難B避免人民遭遇緊急危難C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發布緊急命令。但草案第二十八條卻限縮總統職權,規範【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依憲法為必要處置,並為因應國防需要發布緊急命令】。我國沒有制定緊急命令法,憲法增修條文已經列舉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條件,本條的增列,似乎有違憲與侵害總統職權之嫌。且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已經明定【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第二十八條似乎可以不予增訂。 三、戒嚴令實施得否準用本法 戒嚴令的發布,也是因應戰時需要。如果總統依戒嚴法宣布戒嚴,或戰爭、叛亂發生之際,該地區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戒嚴法第三條宣布臨時戒嚴,是否得準用本法規定,啟動全國或局部動員,以迅速因應戰事,並使戒嚴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款得以執行。 四、新訂第四十二條條文得否增訂實施辦法授權法源 現行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目前仍無法律授權,是否能在第四十二條授權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以利實施。 |
一、有關建議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28條規定之「憲法」,修正為「憲法增修條文」,已納入本法修正案研議中。 二、有關本法修正草案第28條規定,恐有違憲與侵害總統職權之嫌,國防部將邀集學者、專家共同研議。 三、有關戒嚴令得否準用本法規定,啟動全國或局部動員,國防部將邀集學者、專家共同研議。 四、有關「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目前無法律授權,得否在本法修正草案第42條增訂授權依據,國防部將邀集交通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以利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之供應,符合依法行政。 |
2 |
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楊 |
要開戰了嗎?上次疫情指揮中心300萬條文一出來,COVID19就開始大流行了,這次訂這個「打暫(戰)時限制新聞言論」,是不是表示接下來就要開戰了?2024/01/13下架民主進步黨? |
本法現行第14條規定,授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已就「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應配合辦理事項予以規範,俾利戰時正確訊息傳遞,避免錯假訊息擾亂民心。 |
3 |
Jake |
以上是錯誤資訊,管制媒體是在發布緊急命令後才能執行,平常如果不是戰時根本不會有管制問題。而且也不會只有總統一人說得算,需要經行政院會+立法院追認,緊急命令才能生效,你少在那邊造謠。 |
感謝台端協助本法修正案之澄清。 |
4 |
Jake |
第十一條行政院【得】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性質建議修正為第十一條行政院【應】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性質。 進入全民防衛動員表示茲事體大,既然法律面已經沒有強制指定主管機關而交行政院指派,但為了確保當時行政院不會怠惰或草率執行重大業務,建議改為「應」,確保行政院公正、合理正行事。 |
建議文字修正,已納入本法修正案第11條規定研議時參考。 |
5 |
Jake |
1.我覺得你第二點有錯誤誤解讀,不能只看前面,因為那些是鋪陳後面要講的「並為因應國防需要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2.第三章是在說明各方權責,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則是總結,雖然兩者稍有重複解釋,但實質既沒有衝突,而且也所屬不同章節,我認為不需要刪掉第28條。 |
已納入本法修正案第2條及第28條研議時參考。 |
6 |
walker |
原來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三種狀況即可發布緊急命令。全動法草案第二十八條卻限縮總統只能在【A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國防大政方針;B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這二個原因,才能【因應國防需要發布緊急命令】。緊急命令不一定與國防有關(如921緊急命令);但草案限縮國防因素才能發布。只要緊急命令有提到需要動員,無須先限縮總統職權,只有國防需要才能發布緊急命令。國防部長官請留意此條對憲政運作的衝擊。 |
有關本法修正草案第28條規定,是否會限縮總統職權?國防部將會邀集學者、專家參與審慎研議。 |
7 |
Lorenz Jiang |
修法方向是對的,戰時期間確實該擴及資安動員和作媒體管制,但為了中央單位濫用權力,我認為管制方面必須加入監督或第三方查核機制,要管制可以,但須透明和可受監督,避免政府濫權。 |
有關資安動員及媒體管制,加入監督或第三方查核機制,國防部將邀集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與專家、學者共同研商,並納入本法修正案第15條、第23條、第33條、第39條研議時參考。 |
8 |
姚先生(0952137930) |
對全動法第15條規定之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有疑慮,讓小孩上戰場服勤可能會產生危險,建議修改拿掉。 |
有關本法第15條草案規定「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有疑慮部分,國防部將邀集內政部及教育部等主管機關共同研商,並遵守兒童權利公約等相關規範。 |
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公告事項:一、主管機關:國防部。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部網站之「國防消息-公告專區」網頁(網址:http://www.mnd.gov.tw/)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三、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部網站之翌日起14日內(本次修正係為完備動員緊急應變機制,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國家安全,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爰縮短公告期間為14日。),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何陽徵專門委員)(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三)電話:02-2331-7551、傳真:02-2331-2918、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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