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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發布於  2022-09-30  截止於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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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199號

主  旨:預告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110。

(四)傳真:(02)87734382。


主任委員 黃天牧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1年12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金管證投字第111015146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2-12-28

綜整回應:

考量資產管理業務不僅限於投資管理,金管會將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敘明就國外業者因資產管理業務所受處分將參考當地主管機關意見,檢視違規行為是否涉及從事基金募集、私募、發行與行銷、投資顧問、投資管理基金(集合投資計劃)、財富管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等,及為辦理上開業務所執行之相關作業(包括但不限於KYC、洗錢防制等作業),而非僅限於辦理投資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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