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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預告「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草案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National Referendum Electronic Joint Signatures and Verification"

發布於 2019-02-18 截止於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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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8214
中選綜字第10830500641

主  旨:預告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公民投票法第九條第四項。

三、「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ec.gov.tw/)「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10樓。

() 電話:(02)23565185

() 傳真:(02)2397252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代理主任委員 陳朝建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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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中選會已於109年4月1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中選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中選綜字第1093050115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National Referendum Electronic Joint Signatures and Verification"

機關綜整回應

中央選舉委員會 2019-04-25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的參與,本會綜整大家對於本會預告「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草案之相關留言,說明如下:

一、草案第5條之建議,本會說明如下:
(一)經於108年2月26日邀集內政部戶政司、資訊中心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單位召開「研商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可行性」會議,獲致結論如下:
1.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應符合公民投票法及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健保卡非屬電子簽章法所訂電子簽章,連署人以健保卡簽署核與該法規定不符;亦不符公民投票法第12條第3項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之規定,尚不宜納入作為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之用。
2.本會樂見健保卡進行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惟尚有法律面、技術面(身分及電磁紀錄驗證機制)及系統修改延宕上線時程等考量,倘增加連署人亦得使用健保卡進行公民投票電子連署,恐將影響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上線時程。
3.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於民國109年底開始換發,屆時全國性公投案即可納入新一代國民身分證供民眾進行電子連署。
(二)有關以身分證條碼、上傳國民身分證圖檔、戶號、手機認證碼及其他非憑證方式作為電子連署身份認定一節,除與前揭開放使用健保卡連署公投面臨相同問題尚待解決外,亦不符公民投票法第12條第3項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之規定。
(三)目前內政部及許多機關線上申辦亦未採金融憑證辦理,若開放以金融憑證進行連署,事涉系統大規模修改恐影響電子連署系統上線時程。
二、草案第11條,防止有心者可能以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持續癱瘓系統,建議於電子系統中斷時予以延長電子連署期限一節,連署系統建置於政府網際服務網(GSN)之雲端資料中心,具一定之DDoS防護能力,若發生大規模之境外攻擊行為,亦可由骨幹網路直接進行網路流量阻擋。另電子連署非連署之惟一管道,若電子連署中斷時,領銜人仍可由紙本徵求連署,並於截止日時請求本會協助提供連署資料解密送件,故無須延長連署期間,若因系統中斷延長其連署期限有違公投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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