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8 and Appendix 1 and 2 of Article 2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Standards"
發布於 2019-07-18 截止於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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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環署空字第10800509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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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案係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3項新增有害空氣污染物相關規定,為避免與「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有重複管制情形,爰移除重複納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本標準修正未改變實質管制內容,故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205
(四) 傳真:(02)2381064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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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0年6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