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Continuous Education Program and Registration Conditions for Long-term Care Personnel"
發布於
2022-01-26
截止於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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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依 據: 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
三、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 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三) 電話:(02)85906666分機6281
(四) 傳真:(02)8590609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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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9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衛部顧字第1111961702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Continuous Education Program and Registration Conditions for Long-Term Care Personnel"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2-07-15
綜整回應:
本次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民眾所提建議,衛生福利部綜整回應如下:
一、
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8 條第 4 項法規說明,為確保與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考量現行長照人員資格訂定於不同法規,應整合做整體規劃與管理,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
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品質良窳與身心失能長者權益息息相關。而認證資格、在職訓練課程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為長照人員基本知能資格,意旨保障所有族群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民眾之基本照顧品質及安全。
三、
針對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資格,係作參考依據,而非全面納入本辦法之長照人員資格,仍須依現行長期照顧實務推動經驗,作整體規劃考量,以臻長期照顧服務法授權訂定之完備。
四、
有關開放提供長照人員查詢已累積繼續教育積分數 1 節,查目前已領有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長照人員,陸續於 112 年 6 月 3 日起屆滿有效期間。為提供長照人員查詢已累積積分數及地方政府承辦人員接受長照人員申請長照認證證明文件更新時,確認長照人員已完成之積分數,本部已建置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下稱本系統),目前刻正將各認可單位保留之積分資料上傳到本系統,待完成上傳後,預計 7 月底,分階段開放提供長照人員進行積分查詢。
五、
系統開放查詢初期將會湧入大量長照人員使用,為利 112 年第 1 批更新長照認證證明文件之長照人員得以優先查詢,本部擬於開放之日起 2 個月( 111 年 8 月至 9 月),讓 112 年認證證明文件屆期之長照人員優先查詢,透過使用系統俟其反饋意見藉以優化調整系統,俟系統穩定再陸續開放 113 年以後屆期之長照人員查詢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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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01963310號主 旨: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四、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6281(四)傳真:(02)8590609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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