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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路政司

交通部公告:預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Reconstruction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8-06-07  截止於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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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65
交路字第10750073451

主  旨:預告修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路政司。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23492163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賀陳旦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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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路政司 2018-10-18

綜整回應:

ㄧ、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車事故發生於直轄市轄區內,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發生於非直轄市轄區內,由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公路總局)辦理,各權責機關所轄辦理鑑定覆議業務組織之章程、名稱、成員、相關委員資格、委員聘任等事項,係屬組織層面課題,應由各權責機關依其組織概況訂定相關規定,故不宜於作用法訂定之。

二、經瞭解目前各權責機關實務執行鑑定、覆議業務時,係以作業辦法第2條所指鑑定會、覆議會之型式辦理,且各權責機關亦無實務執行困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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