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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and Revision of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Textbooks"

發布於  2024-02-07  截止於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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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0004719A號

主  旨:預告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教育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本標準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之費額等相關事項,將增訂於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7條之1,因同一事項將於該辦法予以規範,本案有儘速配合廢止需要,屬配合其他法規廢止情形,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540,陳先生。

(四)傳真:(04)2332-163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及原條文(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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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3年9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425A號

教育部令: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Review, Approval and Revision of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Textbooks" (former name: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and Revision of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Textbooks)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4-02-22

綜整回應:

您好,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

  有關本標準係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第2項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之,而今將其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因本標準所定費額規定,已增訂於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7條之1,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標準。

若臺端針對本標準廢止有其他修正建議,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4-37061540),教育部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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