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and Revision of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Textbooks"
發布於
2024-02-07
截止於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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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廢止機關:教育部。
二、 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1條第4款。
三、 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本標準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之費額等相關事項,將增訂於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7條之1,因同一事項將於該辦法予以規範,本案有儘速配合廢止需要,屬配合其他法規廢止情形,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 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 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540,陳先生。
(四) 傳真:(04)2332-163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及原條文(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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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3年9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425A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Review, Approval and Revision of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Textbooks" (former name: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and Revision of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Textbooks)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4-02-22
綜整回應:
您好,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
有關本標準係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第2項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之,而今將其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因本標準所定費額規定,已增訂於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7條之1,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標準。
若臺端針對本標準廢止有其他修正建議,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4-37061540),教育部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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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0004719A號主 旨:預告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教育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三、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本標準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之費額等相關事項,將增訂於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7條之1,因同一事項將於該辦法予以規範,本案有儘速配合廢止需要,屬配合其他法規廢止情形,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三)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540,陳先生。(四)傳真:(04)2332-1634。(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及原條文(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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