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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Approval for Fire Safety Appliances and Equipment"

發布於  2017-08-29  截止於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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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825
台內消字第1060822798

主  旨:預告修正「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12條第1項及第2項。

三、「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2006

() 電話:02-81959233

() 傳真:02-8911426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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